核心提示:
近兩年來房價一路狂飆突進,爲了一套房子,很多人窮其一生積蓄,很多人成了“房奴”。
更有甚者,很多人交了定金後,發現幾個月後樓盤漲價了,開發商提出如不按高價交款,定金不退。究竟孰是孰非呢?
交了定金,還得買高價房?
2007年5月份,顧女士看中了南開區一家樓盤的房子,起步價是每平方米7800元。顧女士當場掏出2萬元交了定金並填寫了《認購協議書》。
幾個月沒有音訊,直到10月中旬,開發商突然通知顧女士去交首期房款,但價格已經變成了每平方米8600元,而且限定顧女士一週之內交房款,否則就視爲放棄該套房子,但定金不退。
顧女士覺得心理上無法接受:“明明交了定金,怎麼現在每平方米又漲了800元錢呢?”開發商的回答是“由於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房價普遍見漲。”這種解釋讓顧女士非常不滿意。
顧女士準備起訴該開發商違約,但她提出的訴求並非只是拿回定金,而是希望開發商按照當初約定的價格,把那套房子賣給自己。
專家分析
可要求雙倍返還
但不能阻止漲價
郝教授分析,在如今房價突漲的背景下,像顧女士這種“由於房價上漲,開發商覺得不划算又反悔了”的情況越來越突出。
從這個案件來看,顧女士交了2萬元定金,而後來開發商提出房款漲價,屬於開發商單方毀約,則應當把定金雙倍返還給顧女士;如顧女士還有其他損失,則可以進一步索賠。
但如果此時顧女士請求法院強制開發商履行當初約定,法院會予以駁回。
根本原因
上漲利潤大於罰金
最後,郝教授也提出,房地產買賣中,購房一方交付定金,對於能夠按照自己的預期與開發商簽訂合同,購買自己選擇的住房有一定的保證作用。
在實踐中,由於房價上漲過快的原因,定金往往起不到應有的作用。當房屋價格上漲所帶來的利潤遠大於“定金罰則”所帶來的損失時,開發商往往會選擇不簽訂合同或解除約定。這樣就會使購房人陷於比較不利的境地。
看房被誤導,定金怎麼退?
去年,譚先生在某樓盤看樓,售樓小姐介紹了一套17樓的單元。講究生活質量的譚先生提出要了解房間的採光情況,特別是陽光照射情況。銷售小姐稱陽光肯定沒問題,可以照到中午,並且催促他籤《認購書》。由於看樓時間是下午,譚先生無法實地檢測,於是相信了售樓小姐的話,交了1萬元定金。可是,後來譚先生再去實地查看,卻發現情況大相徑庭,陽光照射時間大約在不到上午9點就沒有了。譚先生認爲被售樓人員誤導,購買的房子並不符合自己的要求,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但被拒絕了。
專家分析
虛假宣傳導致沒簽合同
應雙倍返還定金
郝教授分析,案例中譚先生遇到的情況,是簽了認購書還沒有簽訂合同。但是,這裏導致購買人未簽訂合同的原因是開發商一方對於採光的虛假宣傳。對其是否應當返還定金的認定,應當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
(1)虛假宣傳本身的嚴重性,售樓人員宣傳的情況和實際情況是否差距過大,如果相差過於懸殊,說明開發商一方是合同未能訂立的過錯一方,是開發商方面的原因導致了合同的無法訂立,應考慮雙倍返還定金。
(2)購房人在購房的過程是否有明確的關於採光的特別要求,開發商也明確知曉,雙方在此種基礎上交付了定金並簽訂了認購協議,如果實際情形與此嚴重不符,也應認定開發商對合同之不能簽訂有明顯過錯,應雙倍返還定金。
郝教授提醒,在此類案件或糾紛中,購房人舉證是十分重要的。購房人如何證明開發商當時的宣傳內容尤其是口頭宣傳的內容以及雙方是否對採光問題有特別要求,在責任的認定中至爲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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