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21日電(記者李京華)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一審宣判保時捷股份公司訴北京泰赫雅特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侵犯“保時捷”、“PORSCHE”及“盾牌圖形”等系列註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法院判決被告停止涉案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及相關合理支出。 保時捷股份公司訴稱,泰赫雅特公司未經許可,在其公司建築物名稱、銷售中心名稱、員工服裝、產品宣傳冊及網站、公司運營車輛上及其他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了保時捷股份公司的商標。保時捷股份公司認爲,泰赫雅特公司的行爲使消費者誤認爲泰赫雅特公司是保時捷股份公司授權的經銷商,或是與保時捷公司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繫,侵犯了保時捷股份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並侵犯了原告對“保時捷”馳名商標享有的相關權利。 泰赫雅特公司辯稱,其出於善意對改裝業務進行介紹、描述和說明時,使用了“保時捷”、“PORSCHE”文字及“盾牌圖形”,而非將其作爲商標使用;其涉案使用行爲不會使相關公衆產生混淆和誤認等。 法院指出,“保時捷”文字商標自1995年覈准註冊後,已在中國廣泛使用,並進行了大量的廣告宣傳,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而且國家商標局曾在2006年認定該商標爲馳名商標。 法院認爲,泰赫雅特公司在其宣傳冊、泰赫雅特中心展廳內、展廳外停放的運營車輛、相關網站等處使用相關標識的行爲,易引起相關公衆誤認其與保時捷股份公司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繫,容易產生混淆,構成對保時捷股份公司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爲商標使用,誤導公衆,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屬於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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