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10月21日報道 《廣東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草案修改三稿)》(以下簡稱《條例》)在昨日舉行的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上獲得通過。相對於上次提交審議的草案,《條例》此次增加了“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將實行安全等級保護”等內容。根據《條例》,計算機信息系統將按照其在國家安全、經濟建設、社會生活中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分爲五個等級。而信息系統必須在通過等級測評後方可投入使用,否則將處相關個人五千元以下、單位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計算機信息系統分五級 根據《條例》,計算機系統將實行安全等級保護,根據計算機信息系統在國家安全、經濟建設、社會生活中的重要程度,計算機信息系統受到破壞後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計算機信息系統被分爲五級:計算機信息系統受到破壞後,可能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但不損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爲第一級;受到破壞後可能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嚴重損害,或者可能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但不損害國家安全的,爲第二級;受到破壞後可能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損害的,爲第三級;受到破壞後可能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別損害,或者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損害的,爲第四級;受到破壞後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特別嚴重損害的,爲第五級。 公安有權暫停任何系統 《條例》規定,第二級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運營、使用單位未建立安全保護組織的,第二級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運營、使用單位在計算機信息系統投入使用前未經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等級測評機構測評合格的,將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對單位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則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並保留有關原始記錄。第二級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應急處置預案的要求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並服從公安機關和國家指定的專門部門的調度。同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爲保護計算機信息安全,在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社會穩定的緊急情況下,可以採取二十四小時內暫時停機、暫停聯網、備份數據等措施。 (本文來源:金羊網-新快報 作者:吳璇塗莉) 【已有0位網友發表了看法,點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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