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呼和浩特12月22日電(記者湯計)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在對一起幫助他人自殺的刑事案件二審判決中,依法維持一審法院——海拉爾區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幫助他人自殺的李紅軍10年有期徒刑。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4月17日18時,被告人李紅軍與本案死者郭某某在海拉爾區建林街李紅軍租住的平房內,郭某某聲稱要自殺,並且在李紅軍家廚房內找到一袋呋喃丹農藥用水沖服。之後,李紅軍把郭某某扶到牀上。20分鐘後,郭某某稱自己難受,要李紅軍把她殺了,李紅軍在櫥櫃底門取出兩枚長釘子,並在廚房鐵架子上取出一把錘子將兩枚釘子釘入郭某某頭頂,郭某某死亡。次日,李紅軍到公安機關報案自首。被害人郭某某的傷情經法醫檢驗,死者頭部有兩枚長鐵釘子,全部穿入大腦內,伴有頭皮及蛛網膜下腔出血。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李紅軍主觀上出於故意,其目的是幫助死者郭某某自殺,客觀上實施了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郭某某在服藥後,被告人用兩枚釘子釘入郭某某頭部,但大腦內出血不明顯,說明此爲生前傷,但不是直接致命傷,應與服用呋喃丹農藥中毒聯合而死亡,其行爲與郭某某的死亡有因果關係,被告人應對其行爲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李紅軍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原判。 (責任編輯:車東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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