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案例總是讓人看了不免傷心——完全出於好意,讓別人免費搭乘,路上卻發生車禍。 這類案例一直讓法官感覺難辦,責任歸屬,公平原則,真的猶如天平的兩端,讓人不斷掂量。 泰順法院剛剛判決了一起“好意搭乘”的案件,司機的好意到底能不能減輕責任,泰順法院的判決是“能”:20%。 司機夫婦雙雙遇難 事故發生在去年1月1日。一位姓黃的司機駕駛大貨車拋錨,拋錨位置恰巧在隧道內,黃某將車停在左側車道上,並在後方20米遠處放置了反光三角板。半小時後,另一位姓毛的司機開着小車經過,毛某沒看清,一頭撞上了大貨車的尾部,毛司機和車上他的老婆當場死亡,其他三名乘客全部受傷。 後交警對事故責任的認定是:毛司機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黃司機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乘客沒有責任。 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 之所以有官司,是因爲當時毛某車裏的一位乘客要求有人對他的傷勢承擔責任,而承擔責任的人就是根據交警的責任認定來認定的。 法官根據交警的責任認定,認爲賠償責任由毛司機承擔60%,黃司機承擔40%,而毛司機已經死亡,這個賠償責任就應該由毛的遺產繼承人在遺產範圍裏承擔。 “好意”減輕20%的責任 最後,考慮到毛司機完全是出於好意讓乘客搭乘,是無償的,應減輕賠償責任,最後法院判定:在毛司機承擔的賠償責任中給予減輕20%。 法官的難辦是因爲我國對好意同乘侵權的責任,在法律上尚屬空白,司機要不要賠,賠多少,搭乘者要不要自願承擔風險等都是焦點問題。 泰順法院的認識是:主要看事故的原因,責任在司機還是搭乘者,按照過失相抵原則處理,按照過錯和原因力的比例,分擔損失。然後,還要考慮司機的“好意”,讓他的“好意”也得到相應的司法照顧。說到底,這就是儘量做到對大家都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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