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營報12月23日報道 一份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發改委”)組織的關於《中國電信市場結構與有效監管研究》的內部文件在12月20日完成,據知情人士稱,這份還未公開的文件已在發改委內部流傳。 據看過此文件的人士透露,這份由發改委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電信體制研究課題組做出的研究文件,是發改委首份做出的關於中國電信市場結構和監管專項研究建議,對於可能進行的電信重組表明了明確的態度:反對分拆中國移動,“打壓和分拆中國移動都是錯誤的戰略”,但對拆分聯通持強烈支持,“固網運營商收購聯通的移動網,屬於市場調整風險小,重組結構關係快的一個有效對策”。 不過文件與之前已經流傳的各個版本直接拆分聯通的傳言不同的是,發改委建議需要儘快給固網運營商發放全業務牌照,並以必要的非對稱管制予以支持。先業務重組後公司重組,完成我國電信行業的重新資源配置,這樣“改革的成本低,代價小,人員變動少,效果快。” 之前,12月9日國家發改委主任馬凱在全國發展和改革工作會議上表示,2008年將抓緊研究電信企業全業務改革模式。對於電信重組的方式,發改委的態度和意願已十分明顯。 業務重組後公司重組中國移動不變 據透露,發改委這份研究文件對電信重組的步驟做出強烈建議,在3G牌照發放日期不明確和公司重組存在諸多障礙的情況下,優先進行業務重組,有步驟地對現有的四大電信運營商給予全業務牌照,即:先對固網運營商發放移動業務牌照,條件成熟後對移動運營商發放固網業務牌照,在電信公司重組和3G牌照發放之前,實現主導運營商的全業務經營,同時強化非對稱管制政策,扶持各項業務的新進入者,儘快推出號碼攜帶等促進競爭的管制政策。以此,通過全業務發展、非對稱管制和新業務競爭,縮小各運營商之間的不平衡發展,逐步解決電信產業結構失衡的問題。 而這樣的過程,發改委人士認爲,“對於依靠市場和新業務的力量調整失衡的電信結構,建立相對均衡的市場發展體系,提高中國電信業的整體競爭水平,應是一個事半功倍的方案”,這有助於建立一套有效的電信業結構,對於促進有效競爭關係非常必要。 根據管理層的思路,再次進行電信運營行業重組的目的是打破目前結構失衡電信運營市場,建立起數家實力均衡的新電信運營商有效競爭。 雖然之前經歷過兩次同樣以打破壟斷爲目的的電信行業重組,但最終市場並未如決策者預料,依舊形成了中國移動一家獨大的局面。中國移動在收入和利潤上遠遠超過其他三家運營商的總和,對資本市場的控制能力、對用戶市場的控制能力、對資費的控制能力、對政府的影響能力和對外合作的競爭能力也都遠遠超過其他三家運營商。根據2007年上半年財報,中國移動(0941.HK)一家實現利潤379億元人民幣,其他中國電信(0728.HK)、中國網通(0906.HK)、中國聯通(0762.HK)三家運營商總共只有240億元人民幣,任何的一場資費競爭都可能導致中國移動進一步佔有市場,而其他運營商進入嚴重虧損。 嚴重的結構失衡不利於我國電信行業的發展,之前各方形成了多套重組方案,包括中國電信、中國網通、中國聯通三家合併;拆分中國移動;以及中國聯通拆分,CDMA賣給中國電信,中國聯通以GSM網與中國網通合併。 對於市場上甚囂塵上的拆分中國移動的言論,發改委人士予以堅決反對,“打壓和分拆中國移動都是錯誤的戰略”,原因有二,一是中國移動對市場結構的破壞所造成的損失,遠遠低於中國移動對國家信息化建設的貢獻;二是如果分拆中國移動,暫且不考慮網絡佈局及技術上的可行性,僅從競爭關係來講,非但不會壓制住無序競爭的狀況,反而會因爲中國移動在分拆中促發的新公司間的業務細分及競爭方式的分工,以及新老公司不可分割的關聯性,使其他對手直接面對新中國移動“理直氣壯”的排擠。拆分中國移動不符合國家對大型國有資本中、長期的發展戰略。 強烈支持拆分中國聯通繼續放開資本限制 而在發放全業務牌照後的下一步市場重組,可以按照資本市場的規則,實施業務併購捆綁公司重組的模式。發改委人士強烈支持拆分中國聯通,“固網運營商收購聯通的移動網,是最高效、低成本的電信結構調整方案”,文件稱。 文件建議,可以在重組後通過繼續開放電信資本市場,引入外來資本的方式來補充新成立運營商的實力,與中國移動形成有效競爭,建立起相對均衡的市場體系。 “移動業務的進一步開放,可談判的空間和餘地均很大,且因中國移動目前已處在全球移動市場的強勢位置,即便進一步開放,也將是收益大於付出”,“開放電信市場是大勢所趨,不論電信基礎業務還是電信網的轉售,是否開放,如何開放,都只是一個時間問題”。 目前雖然幾大運營商(除鐵通、衛通之外)都已完成了股份制改造,並在資本市場上市,但是在資本結構上仍是國有股一股獨大,在未來的市場化改造當中,應通過國有資本所有權與使用權的二次分離,逐步吸納多元化的資本,引進多產業的資本,使電信業的資本結構逐步趨於優化。 最終通過重組形成的中國電信業的有效競爭需要具備:一是各類電信運營牌照可以按照資本實力、公司規模、市場發展能力公平地發放,而非行政授權式地實施指定發給;二是電信基本資源光纖、光纜等網絡設施至少要獨立進行成本覈算,以公平的方式向各個運營商提供光纖光纜,但這種方式操作複雜性很高,目前還很難做到;三是國家允許電信運營商對所持有的光纖、光纜進行轉售;四是允許電信運營商擁有多元化的資本結構等四個必須條件。 國家應將國有電信運營商納入國有公司股權改造以及相關的激勵機制試點之中,特別是對固網運營商,在股權多元化,引入多種資本形態方面,予以專門的政策支持與鼓勵。 政府應給予固網運營商和移動運營商同等的投融資政策,包括銀行貸款、設置基金、債券等均給予公平的待遇。 (本文來源:中國經濟網 ) 【已有0位網友發表了看法,點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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