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下旬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將首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有專家表示,建議個人所得稅起徵點提高到2000元或2500元,並逐步改變稅制模式,從以個人收入爲單位轉變爲以家庭爲單位的綜合稅制。
在筆者看來,個稅起徵點並不是問題的重點,或者說並非亟待解決的問題。調到2500元也好,5000元也罷,並不能保證這個起徵點永遠合理——1600元的起徵點,不是隻實行了兩年就落後了嗎?況且,政策的修訂和出臺本身需要一個過程,在目前的通脹情形下,有可能調整的步伐還趕不上通脹的步伐。而短時間內頻繁調整起徵點,其變革成本也是驚人的。
再者,由於中國的經濟發展程度的不均衡,1600元起徵點在貴州可能是合理的,但在上海就變成了“人頭稅”。因此,最需要反思的是“一刀切”的徵管方式本身,這個總體性問題應該優先於具體性問題,納入有關部門的決策視野。
其實,在個稅徵管方式上,發達國家早已經建立起了比較系統和人性化的制度。比如說美國,常規個人所得稅的起徵點隨納稅人申報狀態、家庭結構及個人情況的不同而不同,沒有統一的標準。美國有單身申報、夫妻聯合申報、喪偶家庭申報、夫妻單獨申報及戶主申報5種申報狀態,納稅人可根據各自不同的申報狀態和個人情況,計算出起徵點。這種徵稅方式儘可能兼顧了公平正義,很少聽到納稅人抱怨,因爲納稅多的都是真正的高收入者,不會“傷及無辜”。(文/陳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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