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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超時上班在家休息被查,公司將其辭退,並以違反制度爲由把該員工告上法庭,不支付該員工的加班工資。近日,松江區法院判決,上海某物業公司支付該員工加班工資2100餘元。 去年11月,上海某物業公司通過公益服務社,將張先生招入其公司擔任小區保安。2007年1月,公益服務社與張先生簽訂公益性勞動上崗協議書,約定期限爲一年;從事保安工作,每月實得工資爲800元;作息時間爲白班上午6點到下午6點,晚班是下午6點到第2天早上6點,用餐自帶。白班上班12小時後第二天晚班上班12小時,休息一天,以此類推。 前4個多月時間裏,公司安排他經常加班,由於勞累,張先生有幾次在加班時間內回家休息,公司對其不滿而以違反公司制度爲由,把張先生辭退並停發了加班工資。因張先生爲取得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2100餘元,多次與公司交涉。公司把張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公司不支付這筆加班費。張先生認爲,自己沒有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超時工作和節假日加班,公司應當補發加班費。 法院認爲,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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