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本是肇事方與受害方兩方的事,可沒想醫院也被扯了進來———象州的一起交通事故,受傷者住院期間由“神志清醒”一下變成了植物人,這起交通事故的索賠問題變得複雜起來。糾紛歷經兩年,雖然已有法院終審判決,卻仍未消停。 車禍引來意想不到的麻煩 2005年9月16日上午10時許,象州縣覃女士請當地司機陳某跑運輸,結果發生了車禍,將50多歲的婦女廖某碰倒。後經交警認定,陳某負全責。 廖受傷後被送進醫院,被診斷爲:左足嚴重皮膚撕脫傷,左足第4、5趾骨骨折,左足軟組織損傷和顱腦外傷。醫生讓她住院治療。當日下午2時30分,廖輸完先鋒黴素Ⅵ藥液後出現不適。醫生爲其檢查發現,她全身出現片狀紅丘疹。醫生意識到這是先鋒黴素Ⅵ過敏的反應,當即對其進行治療。然而,才過10分鐘,廖竟心跳、呼吸停止,四肢僵直。醫院爲此展開了緊急搶救,到次日,廖某才恢復自主呼吸,卻變成了植物人。 10月6日,廖某被轉至柳州市工人醫院治療;12月12日,轉至柳州醫專一附院治療。2006年3月20日,經柳州市明桂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廖某因“損傷腦臚,構成一級傷殘,呈植物人狀態”。 車主是否應替醫院埋單 2006年3月21日,廖的家人將車主覃某起訴至象州縣法院,要求賠償醫療、傷殘補償、出院後的護理費等共計23.487萬元。 法院開庭審理後,覃某要求對廖某致傷原因等進行重新鑑定。5月31日,經法院委託,廣西九鼎司法鑑定中心得出結論:造成廖某呈植物人狀態的直接原因系藥物(先鋒黴素Ⅵ)過敏性休克。覃據此向法院申請,追加象州縣人民醫院作爲第三人出庭參加訴訟。 象州縣人民醫院被追加到庭後,亦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作醫療事故鑑定。當年10月26日,來賓市醫學會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認爲此“不屬於醫療事故”。 象州縣法院後作出了一審判決,判處覃賠償廖某醫療費及出院後的護理費等共17.6629萬元。 二審判了,糾紛還沒結束 覃對一審判決不服,當年12月18日,上訴到來賓市中級法院。 來賓市中級法院認爲,廖某受傷住院的直接原因,是覃所僱的司機駕車碰刮所致,作爲僱主,覃應承擔賠償責任。而據兩家司法鑑定中心及來賓市醫學會的鑑定,造成廖某植物人狀態的直接原因系藥物過敏性休克導致,這應是患者自身個體差異造成,亦有象州縣人民醫院的差錯所致。法庭調查發現,該醫院在搶救廖某的過程中,其病歷記錄的臨時醫囑裏有塗改現象,違反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2007年7月27日,來賓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由覃某賠償廖某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的50%即8萬餘元,象州縣人民醫院賠償40%即7萬多元,餘下由廖某自己負擔。 中級法院的終審判決下達後,覃某與象州縣人民醫院均不服。覃認爲,醫院有塗改病歷的行爲,《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爲無效,而司法鑑定已證實廖某呈植物人狀態系藥物過敏休克所致,在醫院沒有證據證明其醫療行爲與廖某的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還有其不存在醫療過錯的情況下,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她認爲,廖某呈植物人狀態,應由象州縣人民醫院承擔全部責任。 而象州縣人民醫院則稱,“塗改病案”是筆誤,不是惡意的,病案記錄屬於原始記錄,無法保證沒有筆誤。作爲筆誤校正,並沒有影響醫學會對責任的認定,而且事實上,來賓市醫學會的鑑定還是順利出來了。醫師的筆誤與廖某的受損害結果顯然沒有因果關係,醫院也不該承擔40%的責任。 覃某及象州縣人民醫院爲此均向檢察機關提出了抗訴申請,目前,他們都在等待着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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