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審判決理由 除涉及胡的DNA鑑定外,其他證據均屬間接證據,且證據之間不能形成鎖鏈,認定胡登舉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足。
曾備受關注的原瀘州市政協副祕書長鬍登舉殺妻案,歷時3年零3個月後,一審被判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胡登舉,2007年11月27日絕境重生:檢方指控胡登舉犯故意殺人罪,因證據不足且間接證據間不能形成證據鎖鏈,疑罪從無,瀘州中級法院作出重審判決——胡登舉殺妻罪名不能成立。但胡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胡登舉有期徒刑4年。
“殺妻案”·案情重放
妻子蹊蹺死亡丈夫滿身傷痕
2004年8月26日晚,時任瀘州市政協副祕書長的胡登舉,與妻子、44歲的瀘州市江陽區菸草分公司職工駱國洪一起在駱母家吃完晚飯後,駱外出與朋友打麻將至次日凌晨2時30分左右,在牌友護送下打的回到所居住的白招牌12號樓菸草公司宿舍。次日中午11時55分,駱的屍體在住家樓下樓梯間內被清潔工發現。經法醫學和刑事科學技術鑑定,駱國洪死亡原因系被他人所致機械性窒息而亡。經鑑定,證實胡家大門掛鎖無技術開鎖痕跡和選配鑰匙開鎖痕跡,排除他人私自使用選配鑰匙開大門進入的可能。
警方在胡登舉臥室牀墊絮上,發現近60平方釐米範圍的可疑血跡。牀頭枕巾後,發現雙人枕套正面有擦拭可疑血跡2處,枕套背面南端向北處也有2處可疑血跡。經鑑定,均系死者駱國洪所留。2005年8月27日,警方對胡登舉體檢發現,胡全身共有40餘處傷痕,多處爲表皮剝脫伴皮下出血,右手背側青紫腫脹。經鑑定,胡登舉面部、頸部、身體部位的損傷符合指甲抓傷形成的特點,右手損傷特徵符合右手呈握拳狀多次擊打表面光滑、質地柔軟物體(如人體等)造成。同時,警方從胡登舉手指甲中提取到駱國洪的血跡。胡家財產133萬餘元中,57萬胡至今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2005年8月31日,胡登舉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警方刑拘,同年9月10日逮捕。胡矢口否認殺妻,稱晚飯後一直在家看電視直至凌晨5時才睡覺,妻子一夜未歸。
“殺妻案”·一審
犯故意殺人罪一審被判死緩
2005年11月7日,瀘州市檢察院指控胡登舉故意殺人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在瀘縣人民法院公開庭審。10天后,瀘州中級法院宣判“胡登舉構成犯罪的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胡不服,上訴至省高院。省高院對此案十分重視,由最高人民法院掛職到省高院的周建平副院長擔任審判長,周衛、楊洪川法官擔任審判員。二審法官本着嚴謹的專業態度,以事實爲依據,法律爲準繩,於2007年3月26日審結該案。省高院認爲“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胡登舉犯故意殺人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瀘州中院一審判決,發回瀘州中院重新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