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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損10萬5法院判賠26萬 保險公司定損特權被推翻 本報訊(記者楊昌平通訊員張印龍)長期以來,車主們有種思維定勢,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定損多少錢,就要按多少錢來修車,其實這是錯誤的認識。記者今天從北京市一中院瞭解到,該院在審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中,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車主266762元,而保險公司的定損只有105000元! 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的當事雙方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和北京市昌平區馬池口東興建築材料廠。2006年7月5日,東興建材廠爲其特種車向新城支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並交了保險費7000多元,保險金額爲40萬元。2007年4月17日23時,東興建材廠司機李某駕駛該車發生交通事故,並對事故負全部責任。 事發後,保險公司定損的修理配件費用爲105000元。東興建材廠提出異議,並自行聯繫具有資質的修理廠修車,花費修理費(包括工時費)262852元。之後,東興建材廠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修理費262852元和拖車費3910元。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中“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車輛,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覈定,無法重新覈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的規定爲由,拒絕全額支付修理費,認爲應支付修理配件費用105000元、拖車費3910元、工時費20000元、實際損失費20000元。 法院審理認爲,在東興建材廠對定損金額提出異議後,保險公司應主動向修理廠提供其定損的依據並提供證據證明其合理性。東興建材廠自行聯繫修理廠對其投保的車輛進行修理後,保險公司認爲修理費用過高,作爲專業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也應提供證據證明修理費存在明顯不合理的部分。由於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所以法院作出了保險公司賠償修理費和拖車費的判決。 一中院法官介紹說,在保險合同糾紛中,經常出現保險公司的定損金額不足修理費,或者定損項目、範圍少於實際修理項目的情形,保險公司往往主張雙方已經對賠償金額通過定損協議加以確定,對於超出部分金額不予以賠償。而保險公司對此應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實際修理費用存有不合理的部分,否則就應當按照實際的修理費用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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