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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5日對吉林導遊徐敏超在麗江古城持刀刺傷20人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徐敏超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4月1日16時許,徐敏超受吉林市霧凇旅行社的委派,帶領“夕陽紅”旅遊團一行40人經昆明、大理來到麗江古城四方街遊玩。途中徐敏超因不理解作爲地陪的昆明某旅行社隨團陪同導遊彭某的工作方法,加之擔憂所帶遊客走散,與彭某發生爭執,彭某哭着離去。隨後,徐敏超跑到一商鋪聲稱借刀,當店主拿出一把長22釐米的匕首時,徐敏超即奪過匕首將店主刺傷,之後逃奔300餘米,沿途揮動匕首亂刺遊客及路人,共刺傷無辜遊客16人和4位本地人。
此案9月18日第一次開庭審理時,根據徐敏超辯護人申請法院同意休庭。就徐敏超作案時的刑事責任能力問題法院於當月28日依法委託中國法醫學會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重新鑑定,並申請批准延長審限一個月。
中國法醫學會司法鑑定中心調查認爲,徐敏超案發前夜一直照顧旅行團一位生病的遊客,幾乎一夜未眠以至失眠,直至案件發生,表明徐敏超患有短暫的精神障礙,具體表現爲旅行性精神病的診斷標準,由此作出“被鑑定人徐敏超在作案時患有旅行性精神病,評定爲限制(部分)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這一鑑定結論能解釋清楚徐敏超在案前、案中、案後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及其行爲表現,對此鑑定結論予以確認和採信。
法院認爲,本案被告徐敏超不是根本不具有辨認自己行爲的能力,而是由於案發前長途精心陪團旅行,案發時患有短暫的精神障礙,即旅行性精神病,使其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較正常人有所降低或減弱,其實施的危害行爲既有犯罪的成分,也有病理性精神障礙因素。爲此,被告人徐敏超應承擔刑事責任,並依法給予從輕處罰。
據悉,徐敏超目前尚未決定是否上訴。此外,本案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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