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金某到沃爾瑪購物,被卸貨車絆倒,造成胳膊骨折。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金某與沃爾瑪之間的糾紛作出終審判決,以沃爾瑪對賣場內卸貨車疏於管理,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爲由,判令北京沃爾瑪百貨有限公司賠償金某47000餘元。 2006年9月23日17時許,51歲的金某到位於石景山的沃爾瑪購物。當金某進入雞蛋賣場時,因賣場裏卸貨車內貨物碼放很高,且不穩固,金某在繞開卸貨車時被卸貨車絆倒。沃爾瑪公司的負責人帶金某到石景山區醫院檢查,經診斷爲左肘關節尺骨鷹嘴骨折。沃爾瑪公司支付了金某住院費4875.65元。經法庭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鑑定,金某的傷殘程度爲十級。 金某稱,兩次手術給其造成很大的肉體傷害和經濟傷害,術後疼痛難忍,給其正常生活工作造成很多損失。金某訴至法院,要求沃爾瑪支付住院費、傷殘十級補助金以及醫藥費等共計58000餘元。 一中院經審理認爲,沃爾瑪作爲經營者,理應對在其經營場所內的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承擔合理的保障義務。由於沃爾瑪對賣場內卸貨車的管理疏漏,致使金某被卸貨車絆倒導致人身傷害,故沃爾瑪存在過錯,對金某所受的合理的損失應予賠償。(通訊員郭京霞) (來源:北京晚報) (責任編輯:張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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