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違法上路 大鬧交警大隊 拒絕接受處罰 轉身投訴民警 宋曉東在深圳違法有『前科』 本報記者田語壯/文邵東昇/圖 『這個審判員是「老熟人」,算上這回,在羅湖他已經是「五進宮」了。前兩次都找各種理由狡辯,接受處理態度不好,還轉身投訴民警。』提起『耍橫審判員』宋曉東,羅湖交警大隊很多民警都見識過,直接處理過他的民警更是印象深刻。《韶關審判員深圳街頭耍橫》在本報刊登後,民警們立刻認出了這個人、這輛車。做出這樣知法犯法的事,這名審判員已經不是一次兩次了。 1 多次違法上路攪擾民警辦公 昨天上午,記者到羅湖交警大隊核實相關情況時,許多民警說起宋曉東路面惹事一事眾口一詞:『這樣的「牛」人,就該把他曝光,把他晾到陽光下接受全社會監督!』在本報披露『耍橫事件』前,宋曉東已經因為駕駛變造或不懸掛牌照車輛多次被警方查獲。每次被查,他的態度都十分蠻橫。在民警依法拖走其違法車輛後,宋曉東總會以各種理由到交警大隊攪鬧,影響大隊領導和民警正常辦公。 有關資料顯示,2007年9月10日上午9時30分,宋曉東駕駛牌照為『粵S·N8517』的銀灰色索納塔轎車,在羅湖區貝麗北路被警方查獲。警方照片顯示,該車後牌的『N』字被故意用白色物質遮擋,牌照上的圓形電子識別芯片被摳掉。民警依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對其『故意污損號牌』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暫扣其車輛。民警在9月12日出具的復核意見稱,『經檢驗: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與資料相符;認為故意損廢號牌,無法恢復原狀。』 宋曉東向羅湖交警提供的《機動車輛行駛證》顯示,該車車主為鄧錫權,住址為東莞虎門鎮北面屋蘇村。也就是說,宋並非該車車主,但他卻在隨後出示了韶關地方法院的《執行證》和一份由該法院簽發的證明。證明顯示,『粵S·N8517』為該法院執行回來的車輛。宋據此提出『公務在身,該車不得扣留』的說法。民警們證實,該證明簽發時間已有至少1年多。記者諮詢法律界人士,得到的結論是:無論從法院系統的內部規定,還是從相關法律層面講,任何一級法院和個人都無權私自處置被執行車輛,不可以充公作辦案用車,更不可以交私人使用。 羅湖交警大隊有關領導說,考慮到其確實具備相關法律文件,為不影響其正常執行公務,羅湖交警大隊不得不作出『放行車輛,但對駕車人的違法行為必須追究』的決定,對宋曉東個人處以罰款、計分處理。即便如此,宋曉東還不滿意,再三要求民警把接受處罰當事人改為原車主鄧錫權,理由是『鄧是該車輛的法定所有人』。 文件顯示對方已被剝奪車輛的實際控制權,且該車的駕駛人又明確是宋曉東,『自己違法怎麼要別人買單?』負責開單的民警無法認同這種強盜邏輯。見民警不『網開一面』,宋便向交警信訪部門和法院投訴稱民警所拍取證照片有電腦處理加工嫌疑,以『照片不真實』向有關部門提出撤銷處罰的無理要求。 2 抖出『法院』身份脅迫交警交車 11月19日,在貝麗北路,一輛紅色寶馬轎車因為沒掛車牌被民警查獲,而駕車人又是宋曉東。 當日18時,羅湖交警大隊路面整治專業隊民警在該路段發現了這輛轎車,遂依法暫扣至蓮塘西嶺下交警隊扣車場,以便繼續調查。經查,該車真實牌照為『粵B·28218』,《車輛行駛證》上記錄的車主為『寶安縣沙井裕興商場』。對於宋曉東的交通違法行為,民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以『未懸掛車號牌』對其進行處以暫扣車輛、罰款100元的處罰。 宋曉東故技重演,再次跑到羅湖交警大隊,出示了10月16日由某派出所出具的編號為『10161421』的報警回執和蓋有該派出所印章的手寫『證明』。『證明』稱:『2007年10月16日12時30分許,宋釗的車子(粵B·28218)在羅湖愉天小區10棟樓下被劃花,致使車子的車頭、駕駛室的左側車門、左邊前後輪胎、前面保險杠受損。事主宋釗已向我所報案。此案已在調查之中。』這兩份材料都無法證明,車被劃傷能成為宋曉東摘掉車牌的必要條件,而且事隔一個多月車牌仍未掛上。這個理由顯得極為蒼白。見『軟』的不成,宋再次抖出『法院』身份,以『執行』為理由脅迫交警交車。不僅如此,在《處罰決定書》的當事人簽字後面,宋曉東還補上3個大字——『有意見』。他連100元的處罰都拒絕接受! 有民警證實,在上述兩宗被查處的交通違法之前,民警已經與他遭遇過兩次,都是車牌問題。 3 韶關審判員深圳『上班』? 宋曉東到底是什麼人?他向警方提供的駕駛證上顯示,他出生於1969年11月,注冊地址為韶關市武江區五祖路春暉樓某號,有8年駕齡;其出示的《執行證》上顯示,他供職於韶關市湞江區人民法院。相關執法單位都曾求證其真實身份,得到的回答均是『真審判員』。 讓人匪夷所思的是,一名韶關審判員,給警方提供 的手 機號 卻是『13715223××5』,是深圳指配號段的動感地帶號碼,而且在記者發稿前仍能撥通;其被深圳警方查獲的最後3次交通違法,分別在9月10日、11月19日、12月21日,這3天分別為周一、周一、周五,工作日。一名韶關的基層審判員,怎會在工作日裡屢屢出沒於深圳的大街小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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