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賈娜)張女士26年前在一場交通事故中受傷。事情過去幾十年後,張女士突發癲癇,並被鑑定與那場交通事故有關。如何爲26年前發生的事故進行索賠難壞了張女士。記者昨天獲悉,在豐臺區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法院判決肇事者賠償張女士傷殘賠償金等14萬餘元。 1981年10月,當時只有14歲的張女士騎自行車與另一名騎車人老李相碰,張女士摔倒後,右眼角內被自己的自行車閘把扎入受傷。經醫院診斷爲“左中樞性偏癱、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重)”等。交通隊認定事故爲雙方責任,雙方當時達成調解協議,老李除負擔張女士傷後的經濟損失外,再一次性給付她2500元賠償。 然而,噩夢卻未就此結束。2005年8月,張女士突然出現肢體抽搐,口吐白沫等症狀,隨着時間的推移,症狀愈發加重。去年11月被診斷爲“外傷性癲癇”,經鑑定爲七級傷殘,且癲癇與26年前的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但是根據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事情已經過去26年,還能索要賠償款嗎?心存疑惑的張女士來到了豐臺區法律援助中心。 工作人員及律師瞭解案情後認爲,雖然事故發生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最長保護期20年,但是張女士的癲癇病症屬於新發生的損害事實,在26年前的醫學條件下是無法發現或預知的,所以此事故的訴訟時效應當從2005年8月起計算,並未超過20年,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相關損失。 鑑於張女士家庭經濟困難,法援中心爲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了律師代理此案。最終,法院採納了律師的意見,判決對方賠償手術費、法醫鑑定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1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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