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杭州12月26日訊(記者楊曉燕) 隨着新農村建設不斷推進和鄉村康莊工程的實施,我省農村公路包括村道的建設給廣大農民生活和致富帶來極大便利。然而,該由誰來爲這些農村道路的管理和養護“買單”,卻一直是個尷尬的問題。 在今天上午舉行的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上,省交通廳廳長郭劍彪作了關於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的說明,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是將村道納入公路管理範圍,並確定村道路政的具體管理主體。 近年來,隨着新農村建設不斷推進和鄉村康莊工程的實施,我省農村公路包括村道的建設很快,至2006年底,全省村道里程已達4.4萬公里,極大方面村民出行,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 “目前的主要問題是,農村公路尤其是村道的管理和養護比較薄弱,村道管理缺乏法律依據,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由於農村地區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僅有少數村能夠切實承擔起村道的養護與管理責任,絕大部分的村道缺乏必要的日常養護和管理。”郭劍彪如是說。 2005年9月,國家下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國辦發〔2005〕49號),明確將村道作爲農村公路的有機組成部分,要求縣級政府承擔起管理養護職責。因此,需要對我省條例作出修改,將村道納入管理範圍,明確管理體制和機制,加強對村道的路政管理和保護。 記者瞭解到,本次修改只對條例第五十八條有關村道管理問題作出修改,主要內容是將村道納入公路管理範圍,並確定村道路政的具體管理主體。 根據國辦發〔2005〕49號文件精神,本次修改的草案規定“本條例規定的路政許可與處罰事項,適用於村道”。同時,草案將村道路政的具體管理主體確定爲——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和鄉鎮政府,並對其具體職責作了以下劃分:一是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草案明確村道超限運輸許可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其他村道路政許可由鄉鎮政府負責。二是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草案明確村道路政處罰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鄉鎮政府負責。此外,草案還規定,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明確其協助管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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