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從制度上保證食品生產經營者成爲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11項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這些行爲爲:
——生產經營含有國家明令禁用物質的食品或者國家爲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的製品;
——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爲原料生產食品;
——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
——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生產經營治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國家標準限量的食品;
——生產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生產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
——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污染的食品;
——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生產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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