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寒門學子為攢學費當挑夫,小老板受感動捐助四萬。只念一年離校辦公司被告上法庭,追討捐贈款上午開審第一案。被告沒出庭,旁聽者稱白跑一趟。是否存在入股成爭議焦點?
法學專家:需推進慈善領域立法
今天上午,全國首例『追討捐贈款案』在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李富華請求法院判令受助人段林夏退還4萬元。
2003年,重慶一名叫段林夏的學生考取北京大學的研究生,因家境貧寒,上街當挑夫攢學費。
此事經當地媒體報道後,一名當地老板李富華先後出資4萬元資助段林夏讀書。段林夏在北大上了一年學,隨後就離開學校拿著資助款開始做生意。今年年初李富華發現這一情況,認為上當,將段林夏告上法庭要求返還捐助款。
庭審特寫
旁聽者稱白跑一趟
雖然是9點半開庭,但是9點剛過,就開始陸續有人走進法庭等待開庭,能容納幾十人的法庭不到十分鍾就已經坐滿了。
據李富華的代理律師高精忠介紹,這些人很多是當年給段林夏捐過款的。
坐在門口的一名中年婦女對一個剛剛進來的老年婦女打招呼:『你咋也來了?』
老年婦女:『我就是要來看看這個娃兒,咋成了這個樣子了?』
中年婦女:『你也捐過錢?』
老年婦女:『我當時捐了500塊錢,誰知道今天會這樣……』
兩人還想繼續說些什麼,執勤法警向兩人打出了一個暫停的手勢。中年婦女笑著吐了一下舌頭。
審判長宣布開庭,旁聽者都把臉轉向了法庭入口,當段林夏的代理律師段茂斌告訴審判長,今天段林夏不會出庭時,旁聽席上響起了一陣議論聲:『咋個欠了錢就不敢露面了?』『我大老遠跑來就是想看看這個娃兒能不能在法庭上抬起頭來……』
在審判長宣布正式開始法庭調查後,坐在法庭後排的一些旁聽者開始陸續離開。一名旁聽者邊走邊嘀咕:『這叫個啥子事情嗎!白跑了這一趟!』
爭論焦點
是否存在入股做生意
被告律師段茂斌在宣讀答辯意見前鄭重地說:『我受我當事人的委托,今天在這裡首先向一直資助他讀書的李富華先生表示最衷心的感謝!』
在接下來的庭審中,原被告雙方針對兩大問題展開了辯論。
第一個問題是被告律師稱段林夏是屬於休學經商,目的是為了緩解家庭經濟困難。原告律師指出,段林夏領回了剩餘學費就說明他不是休學而是退學。
第二個問題是被告律師指出原告有一部分資金不是捐贈的善款,而是入股和段林夏做生意。
原告李富華在庭審間歇接受《法制晚報》記者采訪時說:『段林夏說是做生意入股,那麼合伙做生意的合同在哪裡?這些他都拿不出證據,這就是在混淆視聽。』
截至上午10點10分,該案件的審理仍在繼續進行。
事件回訪
為攢學費大學生上街當挑夫
2003年8月10日,重慶《三峽都市報》報道,重慶市萬州區一名叫段林夏的大學生,考取了北京大學的研究生。由於家境貧寒,為了籌集學費,段林夏拿起扁擔走上街頭當起了挑夫。
12月21日,法晚記者電話采訪了《三峽都市報》當年負責為段林夏募集善款的群工部工作人員小李。據小李回憶,當時為段林夏捐贈的人很多,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就捐贈了6萬多元。
中途停學離開北大開公司
12月21日,李富華在接受法晚記者采訪時說,從2003年8月到段家捐贈第一筆2000元現金開始,一直到2007年2月,他先後給段林夏捐贈了4萬多元。
李富華說:『到今年春節,我纔知道,段林夏已經於2004年9月就離開了學校,只修完了一門課程。』
銀行催款將其列入『黑名單』
段林夏在離開北京大學後,與朋友合辦了一個網站。2005年6月,段林夏在北京聯絡了幾家生產節能產品的企業後回到了老家,與家人合股開辦了『重慶名商科技公司』。
當地農業銀行反饋來的一條信息顯示:段林夏於2006年3月在萬州區貸款購買了一套面積為156平方米的住房,付完首付支付了兩次按揭貸款的還款後,段林夏就處於失蹤狀態。
現在當地農業銀行已經開始動用法律手段來尋找段林夏的下落,並且已經將其列入央行不良信譽記錄庫中。
2007年8月,李富華將段林夏告上了法庭,追索多年來向其捐助的全部款項一共4萬元。
庭前采訪
段家人:都是歪曲報道
12月26日下午,法晚記者與《重慶晨報》、《重慶時報》等多家媒體的記者來到位於萬州區城郊段林夏家人開辦的洗碗公司。
段林夏的幾名親屬一起對記者大吼,稱是媒體歪曲了事件的本來面目。隨後,有人想搶奪記者的相機。
律師:因被追債不出庭
12月26日晚上,法晚記者采訪了段林夏的代理律師段茂斌。
段律師表示,段林夏在開庭前已經正式通知了律師,他本人和家人都不會到庭應訴或旁聽,希望案件能夠調解結案。而段林夏的公司早已經處於了歇業狀態,他本人也正被債主黃某追債,這些都是段林夏不出庭的原因。
段律師指出,目前我國對於社會捐助款的法律還不完善,這一案件的審理可能會成為國內以後審理同類案件的一個典范。
相關報道 承認用捐款開公司
2007年8月,在獲知被起訴後,段林夏約見了《新京報》的記者,在接受采訪時段林夏承認,自己用得到的捐助款開辦了公司。
文並攝(除署名外)/特稿記者王洪禹重慶報道
專家說法 獲贈者有一定支配自由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錢明星認為,貨幣是一種特殊的物質形態,贈與發生也就意味著被贈與者有一定支配的自由。案件當事雙方可能說過贈與款用於完成學業,但是肯定沒有明確約定,即受助學生沒有完成學業會怎麼樣。
錢明星表示,從這個案件來看,我國確實需要推進慈善領域的立法,來明確這些贈與行為的具體條例,而當事人做慈善時,如果有意圖上的約定,應該做具體的細化,從而避免一些意思表達不清楚帶來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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