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爲兩元錢,一位古稀老人,7年時間,先是起訴燃氣公司打了兩場民事官司,然後又起訴政府部門,打了3場“民告官”的行政官司。5場官司,老人全部敗北,但因爲兩元錢較真而追隨老人的人卻越來越多,從最初的100餘人已經發展到如今的5萬多人。一個72歲的老人帶領5萬多名維權者,在進行着一場似乎看不到盡頭的“訴訟馬拉松”。 驚人之舉 老人帶領5萬多名原告打行政官司 72歲的王合安又跟政府打官司了。 自上個月20日,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王合安等32008名原告起訴新鄉市建設委員會的案子後,一個多月來,老人一直忙碌着整理不斷新增的原告名單。 12月26日,老人又從家屬院的門崗那裏拿到了15張新鄉市新奧燃氣有限公司燃氣收費專用收據,每張收據的背面依次寫着燃氣用戶的姓名、電話、身份證號以及家庭住址。 每一張收據都有一名原告。 前兩天,老人重新統計了一下原告人數。在自己手寫的行政起訴狀上,王合安將原告人數從11月19日寫的32008人更改爲51148人。 1994年,在交納了2500元的燃氣安裝費後,王合安成了新鄉市最早一批燃氣用戶。2001年7月,在交納當月的燃氣使用費後,王合安偶然發現交費收據裏,多出了2元錢的燃氣表維修更新費。 王合安覺得很不妥:“用戶向燃氣公司買氣兒,咋換氣表讓用戶出錢?這和去市場買菜,秤壞了不能讓買菜的出錢是一個道理。” 在連續交納4個月8元錢的氣表維修更新費後,王合安拒絕繼續支付這項開支,並一紙訴狀將當時的新鄉市燃氣總公司告上法庭。 官司很快判了下來,老王輸了。原因是被告當庭出具了一份原新鄉市物價局新價工字(2001)117號《關於收取氣表維修更新費的通知》,法院認定被告每月收取2元氣表維修更新費合理合法。 官司輸了,但不願意交這2元錢的人卻越來越多。事情一拖就到了新鄉市統一更換氣表的2004年。“當時的新鄉市燃氣總公司要求所有燃氣用戶都必須補齊未交納的氣表維修更新費後,才能更換新表。”王合安說,因爲他堅決不交,2005年3月的一天,家裏的天然氣管道“沒氣”了。 王合安把已更名爲新鄉市新奧燃氣有限公司的新鄉市燃氣總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恢復正常供氣。 新鄉市法院二審判決王合安配合燃氣公司更換新表。王合安不服,買了個電磁爐後決定打一場行政官司,把下發文件允許收取2元氣表維修更新費的政府機構告上法庭。 爭取支持 貼通知號召大家加入原告行列 王合安說自己退休前大半輩子從來不知道法院門朝哪兒開。因爲大女婿曾經自學過法律,覺得有必要補充法律知識的王合安把大女婿淘汰的法律書籍全部要了過來,苦心鑽研,隔三差五還到法院旁聽案件。 爲了確認原新鄉市物價局新價工字(2001)117號《關於收取氣表維修更新費的通知》無效,按照行政訴訟的程序,王合安首先需要向新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得知老人的想法後,146位附近居民成了他的同盟者。 2005年1月,王合安和146位燃氣用戶向新鄉市人民政府提交行政複議申請,但9個月後不見任何答覆,於是王合安自己手寫訴狀,將新鄉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提起行政訴訟。 2006年1月23日,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王合安的起訴,理由是,超過了在複議期滿15日內提交訴訟的法定期限。2006年5月18日,河南省高院駁回王合安等146人上訴,維持原裁定。 自從打官司以後,王合安多了一個“愛好”——騎着自行車到小區、居民樓貼通知,號召更多的燃氣用戶加入到原告行列,一起來爲取消2元錢的氣表維修更新費以及初裝費打官司。 王合安的愛人說,大家都支持我們打官司,要求加入原告隊伍的人也越來越多。 2006年3月28日,王合安等2012名燃氣用戶將新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原新鄉市物價局新價工字(2001)117號《關於收取氣表維修更新費的通知》無效並撤銷。 原告訴稱,“117號通知”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原新鄉市物價局在燃氣表產權權屬不清的情況下,要求燃氣用戶每月交納氣表維修更新費2元,是超越職權的違法行爲。 2006年6月1日,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爲“117號通知”屬於抽象行政行爲,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理範圍,依法予以駁回。2006年12月30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王合安等2012名燃氣用戶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屢敗屢戰 幾場行政官司均以敗訴告終 2006年8月28日,王合安等10108名燃氣用戶一紙訴狀又將新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稱質監局)告上法庭。原因是2005年3月1日新鄉市質監局發佈的“新質監函(2005)4號”文件,這個文件規定對未按規定更換氣表的用戶,燃氣公司可以“採取停氣措施”。 王合安認爲,新鄉市質監局“授權”新鄉市新奧燃氣有限公司用“斷氣”的方式,強迫用戶交納不合理收費着實不妥,他要求法院確認“新質監函(2005)4號”文件無效並且撤銷。 原告方認爲:《行政強制法》草案明確規定,“不許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暖、供燃氣的辦法強逼公民履行行政義務”,新鄉市新奧燃氣有限公司採用停供燃氣的辦法,逼迫用戶交納不合理收費違法;除此之外,被告並非燃氣企業的主管機關,不具備許可新鄉市新奧燃氣公司向用戶採取強制措施的資格。 2007年7月12日,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認爲“新質監函(2005)4號”屬於抽象行政行爲,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理範圍,依法予以駁回。2007年11月14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王合安等10108名燃氣用戶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11月20日,在奔走多日後,王合安等3萬餘人起訴新鄉市建設委員會的行政訴訟終於在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在訴訟請求裏,王合安要求將新鄉市公用事業局“新公用燃熱字(95)第059號”文件《關於調整購買煤氣使用權費和安裝費標準的批覆》撤銷。(記者王亞南)(來源:大河網-東方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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