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引發網友、律師熱議 司法機關慎重,是進步的表現 到底是不是犯罪?犯什麼罪?大家各有說法 昨天,本報報道了年初發生在寧波的一起由銀行ATM機出錯引發的案件,湖南籍的唐氏兄弟趁ATM機出錯,轉賬200多萬元,還提走近59萬元現金。案件因存在爭議,案發至今11個月仍在審查階段。報道出來後,引發了網友和律師們的熱議,有律師和網友表示,有爭議正說明了寧波司法機關的慎重。對唐氏兄弟的行爲,大家也發表了自己的觀點。 記者戴曉燕 網友:司法機關慎重是進步的表現 報道被多家網站轉載後,引發了網友的熱評。網友們都很關注唐氏兄弟案的發展,並將唐氏兄弟案與廣州的許霆案作了比較。 不少網友表示,到現在唐氏兄弟一案仍在審查階段,恰恰說明了寧波司法機關慎重的態度,對待疑點和爭議不妄下結論,是司法進步的表現。 更多的網友對銀行的服務提出了質疑,認爲這兩起案件都由銀行本身的錯誤引發,銀行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多數網友認爲許霆案判無期過重,而許霆與唐氏兄弟的行爲到底是否構成盜竊仍是網友爭論的焦點。 也有網友通過這兩個案子,對社會道德誠信提出了質疑,認爲許霆和唐氏兄弟的行爲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是違法行爲,這樣的行爲顯然不應該助長。 律師:案子確實有很多爭議的地方 兩個案子同樣引起律師界的關注。昨天,寧波不少律師都在討論這兩個案子,並且肯定了寧波司法機關的慎重態度。律師們表示,案子確實有很多爭議的地方。 是否構成盜竊罪? 浙江導司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志旺認爲,唐氏兄弟的行爲不構成盜竊罪。構成盜竊罪的其中一個必備要件是“採用祕密手段”,具體說是採用祕密的不讓被害人發現誰是“作案人”的方式方法。ATM機屬金融機構的終端營業網點,有監視設備,能監控取款人或操作人是誰,還有收、付款的記載,並且唐氏兄弟通過銀行櫃檯取走現金,都是“光天化日”之下公開的取款行爲,取款的方式方法、數額、人員、時間和地點無祕密可言。而另一張卡上還負了200多萬元。而這一點也得到了其他律師的認同,大家普遍認爲對“採用祕密手段”這一點,ATM機和銀行取款很難符合。 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多位律師偏向唐氏兄弟的行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但要構成信用卡詐騙,也有爭議。根據2004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借記卡也是刑法規定的“信用卡”。律師們表示,信用卡詐騙罪的行爲特徵,其一是惡意透支。唐氏兄弟明知手中的借記卡沒有透支功能,但因ATM機程序出錯,發現竟可以透支,而多次大額轉賬提現,應屬惡意透支行爲。至於“另一賬戶欠了銀行200多萬元的債”,這不僅不是無罪的理由,而且是信用卡惡意透支的客觀後果。 但是律師們也提出刑法中信用卡詐騙罪的“惡意透支”,有“非法佔有爲目的”、“經發卡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規定。唐氏兄弟提取鉅額現金,反映了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但本案中,銀行並沒有“催收”的行爲。“經發卡行催收後仍不歸還”僅僅是強調“非法佔有爲目的”,還是信用卡詐騙罪必須具有的行爲特徵?如果是屬於前者,則構成信用卡詐騙,屬於後者,則不構成該罪。 行爲屬非法 但所有律師都認爲唐氏兄弟的行爲屬於非法。浙江甬建律師事務所律師許資平表示,唐氏兄弟明知取得的款項不屬於自己,仍利用銀行ATM機程序出錯的機會,多次大筆轉賬又取得鉅額現金。這種行爲,肯定是違法行爲,但不一定是犯罪行爲。許資平表示,唐氏兄弟案與許霆案其實沒有本質的區別,只是在行爲上採取的手段不同而已。現有的刑法中如果沒有條款適用,那麼“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他們就沒有犯罪。他們的行爲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或其他的法律來進行規範。 (責任編輯: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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