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賄237萬多元和79萬多元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還接受區屬40多個單位以獎金、福利形式所送現金14.63萬元,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原區長王廣玉日前被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刑14年。
法院審理查明,王廣玉2002年任合肥市瑤海區黨委副書記,2004年任瑤海區政府區長。2002年11月,安徽靜安實業集團董事長孫某以恭賀王廣玉之子上大學爲名,送給王廣玉2萬元。此後,經王廣玉介紹和推薦,孫某和安徽幫才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合夥取得了瑤海工業園區恢復樓的項目。2004年12月,王廣玉接受孫某等人的請託,同意恢復樓項目提高建築成本每平方米60元。王廣玉還通過向教育部門打招呼的方式,爲孫某的其他項目減免了一些教育設施配套費用。孫某爲表示感謝,送給王廣玉一張存有96599元的銀行卡,並告知如需用錢可用卡支取。之後,孫某分6次往此卡內存入120萬元。王廣玉在每筆存款到賬後即很快支取。
2003年至2006年5月,王廣玉應幫才公司董事長許某等人請託,爲其提供幫助,先後3次非法收受共計人民幣20萬元。此外,王廣玉還應合肥安美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李某的請託,通過籤批文件、找土地部門、規劃部門等方式,爲該公司謀取利益。李某將其預購的一套房屋“轉讓”給王廣玉,李某本人交付的部分購房款30萬元由王廣玉變相收受。此外,法院還依法認定了王廣玉另外13起共計人民幣52.9萬元、購物卡3萬元的受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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