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辭職後收錢被判有罪 來源:《法制週報》——e法網 ⊙法制週報記者文峯文/圖 深圳市南山區法院前審判員楊某,在職時爲他人牟利,離職後收受錢物。2007年8月3日,楊在辭職三年後被深圳市檢察機關刑拘,後被批捕,並以受賄罪被訴至法院。 近年來,一些政府官員下海或退休後,利用任職時的人情關係“創業”或收受他人贈物,對這種“期權”式交易的腐敗案件如何處理,深圳這起案件提供了很好的標本價值。 操控土地拍賣 2000年12月,深圳市一公司因欠貸被南山區法院執行拍賣該公司一塊土地50%的使用權,楊某正是該案執行階段主辦法官。 楊某未經抽籤指定深圳某拍賣行拍賣該地,並授意其指定的評估公司壓低估價。此後的拍地過程一波三折。原定於同年12月18日的第一次拍賣,因被執行人有異議被市中院中止。在另兩次拍賣中,楊某極力爲他人牟利。 2001年9月的第二次拍賣中,楊某同意拍賣行採用荷蘭式拍賣(亦稱“減價拍賣”)並拍出地塊,後因被執行人有異議而放棄。 2002年4月的第三次拍賣前,該拍賣行股東陳某鼓動深圳某公司董事長鄭某合作競拍,再由陳某負責找關係以低價購進並賣出。爲競得該地,陳多次請求法官楊某幫忙,並承諾重謝。後因陳某出價低,該地被另一公司競得,南山區法院後來撤銷拍賣,將地塊交由深圳市土地交易中心重拍。 2002年9月,陳某再次找到楊幫忙,楊某將該地有關情況泄露給陳。2002年9月5日,陳某與深圳某公司合作,以2050萬元競得該地。後因土地共有權人要求撤銷拍賣,陳找楊幫忙,楊爲此四處奔走。目前該地塊仍處於查封狀態。 收乾股價值三百萬 2004年2月,楊某從法院辭職,陳某同年7月送給楊某一家公司20%的股份,2006年5月再送給其某典當行35%的股份。此後,黃某注資到該典當行,成爲大股東,並拒絕給楊某股份。陳某爲補償楊某,從自己在典當行49%的股份中拿出10%作爲乾股送給他。 2007年4月17日,陳、楊二人因涉嫌行賄受賄被檢察機關傳喚。爲逃避制裁,楊於2007年4月和7月分別退出陳送的股份。7月24日,陳讓楊去辦理變更股份手續時,楊要陳先給50萬元好處費,陳當場答應,並安排公司賬戶開出50萬元轉賬支票給楊。7月25日,楊某將這50萬元經同學公司賬戶轉到自己成立的公司賬上,該款現被檢察機關凍結。經評估,楊某收受的股份價值總計296萬餘元。 法學專家斥爲“期權腐敗” “這是典型的期權腐敗案!” 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的馮衛國教授認爲,如今少數貪官爲躲避在任期間受到法律制裁,在任期間騎“瘦馬”,“下馬”之後兌現好處。 近年來我國反腐力度加大,反腐形式的拓展,反腐鬥爭進入了“制度反腐”階段,一些腐敗分子利用時間差來獲利。而此次法官辭職後收受股份和好處費,就是一起典型的“期權腐敗”。2007年7月8日,最高院、最高檢發佈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將離職後受賄認定標準具體化,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爲請託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在其離職後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在離職後收受的,以受賄論處”。 據此,該法官應該以受賄罪論處。 (責任編輯:曾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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