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發育遲滯人焚燒九輛轎車 司法鑑定楊金榮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獲刑五年半 本報訊(記者江躍中通訊員富心振陸紅源)一名精神發育遲滯人,爲泄憤先後將他人停放在路邊的9輛轎車焚燬,法院依據司法鑑定,認定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和受審能力。12月27日,南匯區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被告人楊金榮有期徒刑5年6個月。 現年27歲的楊金榮是南匯區書院鎮農民,父母系近親結婚。楊金榮婚後與妻子經常發生爭吵,事後經常一個人外出。2007年4月5日至6月3日期間,楊金榮隨身攜帶汽油、打火機等物,先後至南匯區惠南鎮東門大街等處,採用澆注汽油後點燃的方法,先後將金女士、蘇先生等9位車主停放的9輛不同型號的轎車焚燬。經物價部門鑑定,被焚車輛直接物質損失共計65萬餘元。 同年6月3日凌晨,楊金榮在作案後離開現場時,被設卡的公安民警抓獲。經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精神醫學鑑定,證實楊金榮精神發育遲滯(臨界狀態),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和受審能力。 庭審中,楊金榮的辯護人稱,其父母屬近親結婚,故兒子智力不正常,要求法院從寬處理。 法院審理後認爲,楊金榮故意毀壞財物,共計價值65萬餘元,數額巨大,依法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應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訴機關指控楊金榮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罪名成立。楊金榮經司法鑑定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辯護人要求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意見,不符合事實,法院不予採納。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曾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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