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獲悉,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已於1月1日起施行。《條例》一改以往對待發布虛假廣告的只認定不處罰,或者罰得少罰不痛的狀況。
該《條例》明確規定,發佈虛假廣告的,對廣告主處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停止其部分或者全部廣告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