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2007年12月28日,由四川省公安廳掛牌督辦的、涉及全省8個市、州的特大地下零包販毒案件中,涉案地南部縣的9名案犯分別被科處刑罰。案犯郭剛、趙靜之被判處無期徒刑,其餘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二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緩刑。 2007年5月22日至25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在南部縣公開開庭審理了郭剛、張勇、趙靜之、何儉、楊偉、李新明、汪長均、何梅、張建(後二人為化名)等9人零包販賣毒品海洛因一案。 審理中,法院查明:2006年1月10日以來,郭剛通過農業銀行匯款的方式向成都的毒販蔣愛兵、廖海燕購買毒品海洛因,蔣、廖在確認匯款到賬後,便將海洛因用牛皮紙信封包裝好,通過成都到南部的客車駕駛員帶回南部,並付給駕駛員20元錢的帶貨費,駕駛員到南部縣後按信封上名字和電話號碼通知郭剛取貨。收到毒品的郭剛除自己吸食外,將其餘毒品分包賣給吸毒人員。至同年3月8日,郭剛共向蔣、廖匯款39次,共計金額達73970元人民幣,買回毒品海洛因207.5克。當年8月19日、22日,郭剛和張勇以相同方式兩次向成都的毒販蔣愛兵匯款3720元人民幣,購回海洛因14克進行販賣和供自己吸食。 2006年8月19日至9月16日,張勇向蔣、廖匯款11次(含與郭剛同購兩次14克),金額為27820元人民幣,購買海洛因106克(其中11克未買回)進行販賣和供自己吸食。其中,9月2日,何儉以幫張勇向蔣、廖打款,同張勇一起到車站接貨,進行分包和為毒品人員送貨的方式參與張勇販毒,自己獲得免費吸食海洛因的好處。何儉共參與張勇販賣毒品6次,販賣海洛因61克。8月28日起,張勇先後四次以口頭威脅方式脅迫其前妻何梅給蔣、廖匯款10740元,購回毒品海洛因30克進行販賣。9月11日,張建(張勇之父)同妻子朱林(化名,另案處理)以張勇的名義給蔣匯款2620元,幫助張勇購回毒品海洛因10克。8月30日、9月2日,張勇兩次將從成都買回的毒品海洛因共計20克,帶到李新明家進行分包,李新明為能免費吸食海洛因,幫忙裁紙,參與海洛因分包。9月4日,張勇將買回的10克海洛因,與被告人汪長均、何儉一起進行分包,分包完後,張勇請汪長均吃了兩三個海洛因小包子。 法院還查明:楊偉幫張勇販賣海洛因3.5克,幫劉美乾(另案處理)販賣海洛因2.1克,自己購買海洛因11克進行販賣。2006年3、4月期間,趙靜之同劉成(另案處理)幫助劉美乾販賣毒品海洛因。趙靜之向蔣匯款17次,金額53120元人民幣,幫助劉美乾購回毒品海洛因200餘克。劉美乾、趙靜之、劉成三人將購回的毒品分包後進行販賣和供自己吸食。 庭審中,郭剛、張勇、汪長均分別提出自己有立功表現,公訴機關建議延期審理。 2007年11月中旬,市中級法院再次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並當庭對郭剛檢舉的故意殺人案、張勇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郭剛、汪長均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趙靜之的事實予以了確認。 法院認為,郭剛、張勇、趙靜之、何儉、楊偉、李興明、汪長均、何君玉、張建違反毒品管理法規,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進行販賣或幫助販賣,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郭剛參與販賣毒品221.5克,張勇參與販賣毒品106克(其中11克未遂),趙靜之參與販賣毒品200餘克,何儉參與販賣毒品61克,楊偉參與販賣毒品5.6克,個人販賣11克,李新明參與販賣毒品20克,汪長均參與販賣10克,何梅參與販賣41克(其中11克未遂),張建參與毒品販賣10克。在張勇販賣毒品過程中,張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何梅、張建、李新明、汪長均、楊偉、何儉系從犯,可以比照主犯從輕或減輕處罰。何梅被脅迫參加犯罪,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郭剛檢舉重大犯罪事實,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張勇、汪長均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重大犯罪同案犯,有重大立功表現,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趙靜之屬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 據此,法院作出判決:郭剛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一萬元。張勇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一萬元。趙靜之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一萬元。其餘案犯被判處十二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李良俊) 推薦閱讀 河南男童失蹤案獲總理批示300民警8天破案 · · · · · · · ·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張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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