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貴陽1月5日電(記者何雲江)貴州一男子在明知款項是其他公司工程款的情況下,利用匯票上的漏洞將66萬餘元解匯佔爲己有。貴陽市中級法院日前終審以票據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陳建兵,原系貴州一家公司項目經理王某口頭聘請開車和跑業務的人員。2006年7月25日,陳建兵受王某的委託攜帶貴陽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出具給重慶某公司的銀行匯票到重慶,並代表貴州這家公司向重慶方面公司收取工程尾款66萬餘元。 重慶方面的公司即以背書轉讓的形式將該匯票交給陳建兵,用於支付所欠工程款。被告人陳建兵見匯票背書內容僅有重慶這家公司的財務專用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未註明受讓單位,遂利用背書人未寫明的漏洞,明知是公司的工程款,仍以購鋼材爲名,通過他人將匯票上的66萬餘元私自解匯佔爲己有。2007年2月1日,被告人陳建兵涉嫌票據詐騙罪被逮捕。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陳建兵在明知匯票款項系公司工程款,卻利用業務之便私自解匯,將款項佔爲己有,且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票據詐騙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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