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頂替出賣查封房產 公證機關失察被判賠償 本報記者李方 趙某設圈套將其弟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賣給受害人,非法獲利數十萬元。而在此過程中,公證機關及房屋中介機構均未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因詐騙案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公證處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公證處賠償高某3.7萬元,房地產經紀公司賠償高某29.6萬元,信息諮詢中心的解某退還1.2萬元中介費的判決。 2005年8月,某房地產經紀公司託人到解某開辦的信息諮詢中心,登記了順義區裕龍花園某套房屋欲出售的信息。 2006年2月,高某看到信息後,表示願意購買。隨後,高某與信息中心工作人員一起去看房,並與所謂的產權人“趙某的弟弟”商定了房價。後高某與“趙某的弟弟”到公證處辦理委託提前還貸公證,公證處出具了委託公證書,高某遂將房款37萬元給付“趙某的弟弟”。 幾日後,高某到產權交易機關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卻得知該房屋因趙某的弟弟涉訴已被法院查封,不能辦理產權變更登記。高某這才發現,趙某在明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蓄意冒充弟弟設下了騙局。 2006年7月,趙某因此事被法院以詐騙罪判處12年有期徒刑。因趙某無力償還被追繳的非法所得,高某遂起訴要求公證處、解某、房地產經紀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公證處以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爲由上訴到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爲,公證處是對民事行爲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機構,其出具的公證文書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公證處應對其所公證的內容、公證當事人身份的真實性負責。根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實,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是由趙某冒名頂替的。公證處審查的內容不真實,對高某因將趙某當作趙某的弟弟而與之交易起到了一定的誤導作用,公證處對此應承擔失察的過錯責任。 房地產經紀公司是售房信息的最初提供者,也是產權人趙某弟弟的貸款擔保人,該公司爲拿回給趙某弟弟墊付的貸款而極力促成交易,卻稱對趙某冒充弟弟的事實並不知曉。這說明其作爲房地產中介機構沒有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應對損害後果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案件交易的所有參與者均提供的是有償服務,一審法院根據各參與者在交易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及高某自身的過錯,所確認的賠償數額合理,應予維持。 因此,北京二中院維持了一審法院作出的公證處賠償高某3.7萬元,房地產經紀公司賠償高某29.6萬元,信息諮詢中心的解某退還1.2萬元中介費的判決。 侵入交易賬戶 操縱股票價格 “股票黑客”獲刑1年 本報訊初涉股市的安徽人廖某竟然輕易地侵入其他股民的證券交易賬戶,操縱股票價格。廖某先後動用的其他客戶資金總額超過100萬元,從中獲利6000多元。近日,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這名“股票黑客”有期徒刑1年。 25歲的廖某在溫州一家民營企業上班。2007年上半年,他無意間發現申銀萬國證券營業部的交易賬戶原始密碼是設置簡易的弱密碼,容易被盜用。經過一番刻意尋找,他發現了200多個尚未修改原始密碼的客戶。雖然無法從交易賬戶裏取現,但廖某用這些賬戶的錢和自己賬戶的錢操縱股票的價格,從中獲利。 2007年7月12日至17日,廖某侵入葉某等9人的證券交易賬戶,選擇成交量低的“萬家公用”和“荷銀效率”股票作爲操作對象。他利用葉某等人賬戶上的資金進行高買低賣,先後動用的其他客戶資金總額超過100萬元,而他自己則低買高賣。就這樣操作了幾個來回,他便賺到6625元,給葉某等人造成損失16295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廖某盜用他人賬號和交易密碼,在他人賬戶上高買低賣某一股票,同時在自己的賬戶上低買高賣同一股票,祕密竊取他人財物,已構成盜竊罪。其行爲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也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在自己獲利的同時給他人卻造成較大損失,應酌情從重處罰。 (陳東昇包珍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