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16日晚9時許,汕頭市潮南區臚崗鎮某小學五年級的學生張某用刀捅向同班女同學張嘉慧的心臟,並直接造成受害人的死亡。究其原因,是由於他不滿張嘉慧多次替老師捎口信給他父母,心生怨恨進行報復。 事發時,張某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被公安機關送勞動教養1年6個月。隨後,死者張嘉慧的父母將張某和臚崗鎮某小學一併告上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賠償相關損失。近日,這起備受關注的民事賠償案由汕頭市潮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張某的法定代理人張某升賠償被害人父母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合共151080.5元。 張澤龍是受害者張嘉慧的父親,他告訴記者,張某家與他們是鄰居。“那是個調皮的孩子,而我女兒學習成績不錯,兩家又住得很近,所以老師曾幾次讓孩子給他的父母帶口信,讓他們去學校。” 在捎過幾次口信後,張某便顯示出對張嘉慧的不滿。2007年5月16日晚,新聯村村頭的空地放露天電影,張嘉慧和好朋友一塊去看電影,沒想到慘劇就發生了。她們遇見了張某,便質問張某爲何要打她及其妹,雙方由此發生糾紛,張某便拿出攜帶的刀刺中了張嘉慧的胸部。 “晚上8時左右,我在家聽說有人在欺負我女兒,便急着趕過去,沒想到女兒的好朋友卻扶着全身是血的女兒。”張澤龍說,“看見女兒胸口被捅了很深的一刀,就趕快把女兒送到了潮南民生醫院搶救,但嘉慧終究還是沒能活過來。” 經汕頭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鑑定,證實張嘉慧系銳器創傷致心臟破裂,引發心包填塞並大出血死亡。因張某作案時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其出生於1994年5月12日),被公安機關送勞動教養1年6個月。 判決—— 賠償死者家屬15萬餘元 近日,汕頭市潮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經審理查明本案事實後認爲,被告張某在與張嘉慧發生爭執過程中持刀刺死對方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於被告張某實施傷害行爲時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其民事責任依法應由其監護人(父親)張某升承擔。 原告提出張嘉慧是因受老師委託,帶口信讓張某到學校讀書而引起被告張某的怨恨及遷怒,致被刺身亡,主張被告某小學對張嘉慧死亡事故的發生有過錯,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然而,因兩人發生糾紛是張嘉慧質問張某因何打其妹而引起,且致害行爲也不是發生在校內或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上,因此老師的委託與張嘉慧被害死亡之間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故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某小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理由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令被告張某的法定代理人張某升在10日內給付被害人父母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合共151080.5元。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記者阮曉光通訊員王開穎)(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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