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不稱職不勝任,將被調整。日前,紹興縣出臺的《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幹部辦法》作出規定,凡被認定爲不勝任現職的在職副局(鎮)級及以上領導幹部,堅決予以調整。 紹興縣調整不勝任現職黨政領導幹部以年終考覈、平時考察、工作考評、黨風廉政考覈、民意測評、經濟責任審計和來信來訪處理結果等作爲依據。如在年度考覈、幹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不勝任)票超過30%,或不稱職(不勝任)和基本稱職(基本勝任)票一併超過50%,且考察表現一般的;在半年一次黨政正職民主測評中三類評定連續2次均列末3位者,且考察表現一般的;屬“一票否決”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工作被否決後,作爲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該項工作的領導,採取措施不力,導致該項工作在次年度被再次否決者等等均視爲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幹部。 凡被認定爲不勝任現職的領導幹部,按不同情況分別採取誡勉、改任、降職、辭職、免職等措施。其中誡勉期限爲半年至一年,受誡勉的一個年度中不得評爲任何先進,且崗位責任制考覈獎金係數降一個職級計發。對不宜再擔任現領導職務的,可由領導職務改任非領導職務;對有專業技術特長,但不適合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可改任業務技術領導職務或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對不勝任現職,但仍可擔任低於現職領導或非領導職務的,可降低職務安排;也可根據本人的能力、特點降級交流到適合其能力、特點的崗位。對已認定不勝任現職的領導幹部,允許個人自願辭職,也可按照有關規定責令辭職;對責令辭職拒不服從的,應免去現職或依法罷免領導職務。對不宜再擔任領導職務的,給予免職,並不保留原級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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