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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富源縣煤炭工業局原局長敖成璧、原副局長楊盛等濫用職權被判刑後,2007年12月26日,富源縣人民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嚴幫汝、黃買權各有期徒刑7年;判處被告人朱樸高、黃崇平各有期徒刑5年;判處被告人黃初飛、唐崇相、龔關躍各有期徒刑3年。
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嚴幫汝在擔任昌源煤礦礦長期間,明知該礦證照不全,數次被相關行政機關責令封停整改、關閉的情況下,仍將昌源煤礦二號井承包給被告人黃買權採煤。之後,黃買權又將二號井分別承包給被告人黃初飛、唐崇相、龔關躍、鄧施彪(已死亡)等4人進行開採。其中被告人朱撲高、黃崇平分別負責昌源煤礦二號井的井下機電設備管理維護工作和礦井通風、瓦斯檢測工作。2006年11月18日昌源煤礦被有關部門封停後,11月22日黃買權指使朱樸高組織人員打開井口非法開採。11月25日16時55分,因井下瓦斯積聚,達到濃度界限,煤電鑽綜合保護裝置失爆產生火花,引起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共造成32人死亡35人受傷的特大事故。
據此,富源縣人民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被告人嚴幫汝、黃買權等7人作出了上述判決。目前,“11·25”礦難涉及犯罪的所有人員已全部被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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