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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張書記是寬宏大量的人,他曾說,報道對我個人有什麼損失不算什麼,但不能因此讓我個人對西豐發展付出的汗水付之東流……”隨同警方赴京拘傳記者的遼寧西豐縣委宣傳部部長李福祿灰溜溜地回到西豐縣後,將上述這句擲地有聲的話撂給記者。李福祿證實,西豐縣公安局人員在來京之前,已就朱文娜的《遼寧西豐:一場官商較量》一文涉嫌誹謗在公安局立案,不過他否認了立案和西豐縣委書記張志國有關。(詳見1月8日《新快報》,參見昨日本報相關報道及評論)
如果事情真如李福祿所說,西豐警方立案和縣委書記張志國無關,我們確似能感覺到張書記的“寬宏大量”,儘管此前,張書記早已將自己和女商人趙俊萍之爭定性爲“正義和邪惡之爭”,但作爲“正義”一方的張書記,並未憑藉權力要求當地警方對“誹謗”記者立案,照這麼說,張書記不僅“寬宏大量”,他甚至還“戒急用忍”乃至很有些“軟弱可欺”!
只是他“戒急用忍”,但縣委宣傳部和政法委卻“忍無可忍”;他“軟弱可欺”,西豐縣公安局豈能也“軟弱可欺”?於是他們在張書記“不知情”的情況下,一干人馬遠赴京城要將“誹謗”記者捉拿歸案。以我看,他們實在是以小人之心度張書記的“君子之腹”,“擅自”撇開合法程序而隨意立案,本身就是另一種對張書記的“誹謗”行爲——以實際行動來詆譭他的光輝形象。
我國《刑法》第246條規定,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該條同時規定,該罪“告訴的才處理”,即只有當某人認爲自己被他人誹謗,而且到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才能受理。爲此,我想問問西豐縣委宣傳部部長李福祿,既然張書記與立案無關,你作爲宣傳部長,放着年初那麼多的工作不幹,領一幫警察跑到北京幹啥去了?誠然,西豐警方在來京之前已就朱文娜涉嫌誹謗而立案,可這又幹你宣傳部長何事,你究竟算是警方的公關還是跟班?我還想問問縣委政法委書記周靜宇,作爲管理全縣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領導,你眼看着縣公安局繞開正常司法程序隨意立案,不僅不阻攔,還跟着跑到北京拘傳記者,豈不是有意陷張書記於“不仁不義”?而作爲縣公安局,你們並未向“誹謗受害人”張志國收集證據,就徑自跑到北京抓人,不是在給“受害者”的頭上扣屎盆子嗎?
爲此,我強烈呼籲張志國書記,您再也不能如此“寬宏大量”下去了,我們盼望着您能以一個公民身份,向司法機關主張自己的權利,控告縣委宣傳部詆譭你的形象,控告縣政法委侮辱你的人格,同時控告縣公安局公然濫用職權爲你臉上抹黑,從而真的可能讓你“對西豐發展付出的汗水付之東流”——他們可是比女商人趙俊萍、女記者朱文娜更“險惡”的誹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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