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兩居室 約定一人一間 均擁有“主權”女方反悔起訴此案終審判決 夫妻分手首判不能“分房” 法院適用物權法“一物一權”原則認定協議無效 房屋歸女方給男方折價款 本報訊(通訊員王茂剛記者王巍)離婚夫婦索先生與張女士自作主張——約定兩居室一人一間,每人對自己的屋子享有“主權”,但這個約定卻違反了一房不能有二主的法律規定。日前,一中院依據《物權法》終審判決該單元房只能歸一人所有。 這是《物權法》實施以來,一物一權(所有權)的基本原則首次在法院判決中得以適用。 索先生與張女士於2005年協議離婚。針對登記在張女士名下的一套兩居室,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間歸索先生所有,一間歸張女士所有。 2007年1月,張女士對離婚協議中的房屋劃分不滿,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離婚協議中有關房屋的約定無效。 此案經過二級法院的審理,一中院近日作出終審判決,確認雙方的約定無效,兩居室歸張女士所有,同時張女士給付索先生房屋折價款。 法官釋案 本案承辦法官說,一套房屋只能設定一個所有權,雖可以由兩個以上個人共有,但法律不允許對同一套房屋設定兩個以上的所有權。 也就是說,一套房屋不能由兩個以上個人分別擁有該套房屋的不同房間。因爲一套房屋如果設定兩個以上所有權,不僅每個所有權的範圍和界域無法確定,而且所有權人對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也無法實現。 這在物權理論上稱爲一物一權原則。 《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給物權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法律依據。本案就是在《物權法》施行後,依據物權基本原則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了終審判決。 (責任編輯:曾玉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