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岱山經營廢品收購站的小金剛存入儲蓄卡內的10萬元錢,沒過一小時就被別人取走。小金認爲他開戶存錢的那家儲蓄所有責任,將儲蓄所告上了法院。日前,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岱山法院一審判決,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並支付一定的利息。 新辦儲蓄卡存錢,10萬元下落不明 2007年1月11日上午,兩名穿軍裝自稱軍人的男子與一穿便服的男子到小金經營的廢品收購站,稱他們所在部隊有一批廢銅要賣給他。交談過程中,這3名男子要求小金開設個人存款賬戶,以便貨款及時轉賬。小金便隨同其中一男子,到高亭鎮安瀾路文化廣場旁邊的一家儲蓄所辦理了活期儲蓄存摺和儲蓄卡。 小金開戶填寫存款憑據和輸入密碼的辦卡過程,被一旁的該男子盡收眼底。小金把存摺和儲蓄卡的密碼均設爲“686868”。而小金在辦理存摺時,填寫了《個人結算賬戶開戶申請書》,該申請書背面印有《個人結算賬戶管理協議》;在辦理儲蓄卡時,還填寫了《領用銀行卡申請書》。 小金回到廢品收購站後,三男子伺機調換了小金的儲蓄卡。下午1時56分,小金應對方要求在自己的存摺中轉入10萬元。 當天下午2時20分,小金來到自己開戶的那家儲蓄所,以存摺密碼被他人知曉爲由,要求重新辦理。而一營業員提出:“存摺在你這裏,改一下密碼就可以了。”於是,小金更改了存摺密碼,把原來密碼變更爲“282828”。 改了密碼後,小金還是心存疙瘩。下午4時到那家儲蓄所用存摺一查,發現存摺中的錢已被他人在該開戶機構的定海營業所分三次取走,而自己銀行卡上的名字變成了“小王”,小金便向岱山縣公安局報了案。 後經查明,2007年1月11日上午10時54分,三男子中的一人用軍官證(系僞造)在那家儲蓄所以“小王”名義開立活期儲蓄存摺,並同時加辦儲蓄卡。小金被調包後持有的儲蓄卡就是“小王”的。 一紙訴狀告到法庭,原告要求賠償損失 此案發生後,小金把該家儲蓄所的主管部門告上岱山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並支付自2007年1月11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的利息。 原告小金訴稱,自己爲經營需要在被告方設立儲蓄賬號一個,當時經營業員推銷又領取銀行儲蓄卡。後他懷疑密碼可能被盜取,再次到被告方要求更換存摺,而被告方營業員卻未按原告要求進行更換,只作更改密碼處理,致使原告存摺中的4.7萬元在同日下午2時54分被他人從被告在定海的營業所領取。定海的營業所未能按照銀行存款的有關規定操作,又使原告存摺內的5.3萬元在以後的22分鐘內分二次被他人領取。被告的上述行爲造成原告巨大的經濟損失。 被告辯稱原告過錯,請求駁回訴訟請求 被告方辯稱:原告不但泄露密碼,且又將儲蓄卡交給他人,純系自己過錯。儲蓄所在辦理存款及密碼變更中均無任何過錯。原告存款時,隨帶的第三方始終在身邊,將存摺、儲蓄卡的密碼泄露給在旁的第三人,返店後又沒有保管好存款憑據,儲蓄卡又被他人調包,客觀上造成了第三人既擁有真實的存款銀行儲蓄卡,又有準確的存款卡密碼,使第三人擁有“準債權人”身份,最終造成了該10萬元被“取走”的事實,造成該後果的原因及過錯均屬原告的個人行爲,原告理應對自己的過錯行爲承擔完全責任。同時,被告方嚴格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操作,取款程序合法、合規,無過錯。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被告有過錯,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 岱山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原告小金申請開立個人結算賬戶並辦理儲蓄卡的行爲,使得原告與被告建立起儲蓄合同法律關係。原告在辦理儲蓄卡時,雖然填寫了《領用銀行儲蓄卡申請書》,但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儲蓄卡章程,也未告知儲蓄卡有關使用事宜,應認定其未盡告知義務。 法院認爲,在原告發現事情有詐要求重新辦理時,被告方營業員提出“只要存摺還在,更換密碼就可以了”。在存摺中明確記載有儲蓄卡情況下,被告方營業員也應提醒原告修改儲蓄卡密碼。被告的上述二方面操作不當,與原告存款損失之間有一定因果關係,故應負賠償責任。而原告缺乏防範意識,對自己存款損失也負有過錯,可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據此,岱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並支付一定的利息。判決後,被告不服,上訴中院被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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