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回顧:央視女編輯自助遊命殞靈山 家屬向驢友索賠40萬 央視女編輯自助遊死亡案:法院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法制網北京1月9日訊記者李鬆黃潔實習生樑橋央視女編輯小煜參加自助遊時突然死亡,其父母孫先生夫婦將活動發起人郝先生、張女士以及二人發佈活動信息的網站經營公司北京綠野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昨天審結了這一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孫先生夫婦的全部訴訟請求被法院依法駁回。 據瞭解,2007年3月6日,郝先生在綠野公司經營的網站發佈了“3月10日,下馬威-靈山-靈山古道-洪水口一日計劃”的自助遊活動信息。第二天,24歲的央視女編輯小煜以網名“夏子”的名義報名參加了此次的活動。由於活動當日所租車輛晚點及天氣原因,大家協商路線變更爲從柏峪經黃草樑到北靈山。當晚十點半,小煜突然出現虛脫症狀,郝先生遂撥打電話報警。接着小煜危情加重,昏迷不醒。2007年3月11日中午,小煜被送到北京市門頭溝區齋堂醫院救治時已經死亡。 綠野公司稱,公司於2007年1月29日已在該網站發佈聲明表示,該網旨在爲戶外愛好者提供一個交流、組織和參加活動的平臺,領隊需具備領隊資格,是AA制的活動。 孫先生夫婦認爲,郝先生、張女士的組織行爲導致了小煜的死亡,綠野公司盲目鼓勵存在風險及安全隱患的活動具有主觀過錯,於是將其告到了法院,要求三被告連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四十餘萬元。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社會活動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應是從事社會活動的特定場所的所有者、經營者、管理者以及其他對進入該場所的人具有安全保障義務的民事主體,其特點體現爲對活動場所具有事實上的控制能力。本案中,小煜是在攀登靈山的過程中死亡,事發地點屬於對公衆開放的自然風景區,郝先生和張女士雖制定了出行線路,但二人顯然均不具備對環境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責任。現有證據亦不能證明郝先生和張女士組織此次活動是以盈利爲目的,小煜至事發時止尚未實際交納費用,因此二人不應對產品或服務承擔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經營者義務。郝先生、張女士另在免責聲明中對領隊的權利、義務做出的說明無法體現活動的發起人已對安全保障義務做出了合同承諾。郝先生、張女士所計劃的出行地點屬開放性的風景區,對旅遊者並無條件限制或禁入情形;根據法醫屍檢報告顯示,小煜符合由於寒冷環境引起體溫過低,全身新陳代謝和生命機能抑制造成死亡,排除了人爲因素造成的可能性;現有證據不能表明小煜在活動早期即已出現體力不支等症狀,當晚出現特殊情況後,郝先生及參加活動人員履行了必要的救助義務;自助遊領隊在承擔制定出行線路、經費管理、協調成員意見等額外責任後沒有從中收穫額外利益。小煜作爲對其行爲具有完全認知能力的民事主體,完全可以根據免責聲明中的風險提示及對戶外登山活動的認識做出判斷,根據自身狀況對活動加以選擇。此外,沒有證據顯示綠野公司與領隊之間存在僱傭關係或直接從活動本身獲取經濟利益。最後,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原告未明確表示上訴。 (責任編輯:曾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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