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立纔、顧家廉被捕入獄 這是一件棘手的案子。 作案時間是1995年至1997年,距發案達9年之久。由於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外逃,證據難以獲取,使得這起銀行職員伙同公司老總惡意透支500餘萬元的大案沈寂了9年。9年間,海南省三亞市檢察院一刻也沒有放松對此案的跟蹤,一刻也沒有忘記對犯罪嫌疑人顧家廉的追捕…… 1.內外勾結?透支巨款五百萬 早在1995年初,具有大學文化的江蘇南京人顧家廉,來到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當上了洋浦德賢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隨著洋浦開發區發展腳步慢下來,他公司的生意也日漸冷清。面對現實,顧家廉瞄上了利潤可觀的建築工程。 孰不知,搞建築工程,是要有資格證、許可證及相關手續的,辦這些手續很復雜,思前想後,顧家廉下定決心,要走一條捷徑,那就是掛靠一家建築公司。不久,顧家廉認識了福建省第三建築工程公司海南三亞分公司經理陳瑞元,一來二往,關系逐步加深,陳瑞元同意顧家廉掛靠在福建省第三建築工程公司海南三亞分公司,並簽訂了《掛靠協議》。 沒用幾天時間,顧家廉很快辦妥了建築工程公司所必需的相關證件。手續剛辦妥,便來了大生意。1995年3月13日,顧家廉以福建省第三建築工程公司海南三亞分公司名義,與廣西北海市寶井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玉林市民用機場補償用地五通一平合同書》。這是一個比較大的工程項目,對方要求顧家廉先付150萬元的定金。 怎麼辦?顧家廉所在公司賬戶資金所剩無幾,向其他公司借款也不大可行,顧家廉決定來個空手套白狼,透支銀行資金。一番精心籌劃後,1995年3月中旬,顧家廉與建行三亞市分行信用卡部副經理辛立纔接上了頭。顧家廉找到辛立纔說:『我所在的福建省第三建築工程公司海南三亞分公司與北海市寶井房地產開發公司已達成承建廣西玉林機場部分工程的承包意向書,並簽訂了合同草本。按合同要求必須先交人民幣150萬元的工程定金,請辛經理幫忙利用信用卡透支來解決,以解我燃眉之急。』 聽了顧家廉的一番話,辛立纔陷入了沈思,因為信用卡透支額度及審批程序銀行是有明確規定的。《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信用卡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各級發卡行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本行有關信貸政策,劃分授權管理權限,嚴格控制透支額度。批准信用卡透支3000元以下,由部門經理審批,3000元至1萬元由發卡機構總經理審批,特殊情況經主管行長審批。 這個規定意味著,辛立纔只有審批3000元以下透支額度的權力。據他所知,建行三亞分行信用卡部從未審批過透支150萬元的額度。辛立纔對顧家廉說:『這事太難,遠遠超出我的權限。』『規定都是人定的,沒有不能變通的規定,你再想想辦法。』顧家廉有意提醒辛立纔。 後來,二人對透支的具體操作方法,進行了多次謀劃,但除了違規,越權辦理,別無他途。怎麼辦?辛立纔決定孤注一擲,鋌而走險了。他先是幫顧家廉違規辦理了個人信用卡,接下來在1995年4月3日,辛立纔沒有經過主管領導同意,擅自越權決定,以異地轉賬方式,通過廣西北海建行信用卡部,同意顧家廉以個人卡透支人民幣150萬元。 事後,辛立纔心裡惶惶不安,覺得個人卡透支這樣大額的款項風險太大,他讓顧家廉趕緊辦一張公司卡(信用卡)。顧家廉按辛立纔的要求,以其掛靠的福建省第三建築工程公司海南三亞分公司的名義,辦了一張公司卡,持卡人是顧家廉,並很快將個人卡的透支額轉到公司卡上。在辛立纔看來,顧家廉個人透支的風險已經轉嫁到了公司頭上。就他個人而言,風險幾乎化為零。 2.東窗事發,潛逃九年亦枉然 宋代學者程頤說過:『一念之欲不能制,而禍流於滔天。』原本辛立纔為顧家廉透支150萬元時,顧一再保證一兩個月就可以歸還,轉眼兩個月過去了,可顧不但沒有還款,還以種種借口提出繼續透支。無奈之下,辛立纔為盡快追回透支款,采取了拆東牆補西牆的做法,又多次幫顧家廉透支。從1995年5月4日至1997年2月18日間,顧家廉以各種借口請辛立纔幫忙違規透支款項17筆,累計透支金額518.9675萬元。 據辦案人員披露,顧家廉所透支的巨款,全部用於顧的個人工程項目費用和個人的公司項目開支,至今未能追回。 實際上,辛立纔心知肚明,這事瞞得了一時,瞞不了長久,遲早會露底的。情急之下,辛立纔撥通了顧家廉的電話:『顧總,透支已有500多萬元了,時間也兩年了,當時你的承諾哪去了?你可不要害我,一旦單位發現了,丟了飯碗是小事,定會給我帶來牢獄之災。』『辛總,你再寬限些時日,我盡快籌資還上,不會讓你為難。再說,遇事一定要冷靜,氣定則心定,心定則事圓,凡事一定要沈住氣。』話雖這麼說,其實顧家廉根本就沒有絲毫的還款意向,只不過是對辛立纔說幾句寬心話而已。 在多次催促顧家廉還款無望的情況下,辛立纔如坐針氈,寢食不安,思前想後,他終於作出了明智之舉。 1997年12月17日,辛立纔向建行三亞分行主管副行長匯報了他為顧家廉透支公款的情況。聽到這樣的匯報,副行長驚出了一身冷汗,他一面向行長報告,一面組織人員查賬,很快查明整整518.9675萬元不合茬。透支如此大額款項這在建行三亞分行前所未有。發生如此大案,說明建行三亞分行信用卡部內部管理存在問題。敢於揭露問題,正視問題,纔能推動企業發展。分行領導很快形成共識,馬上向檢察機關報案,要求一查到底。 1997年12月19日,建行三亞市分行向三亞市檢察院舉報信用卡部副經理辛立纔,利用職務之便從1995年5月至1997年2月,連續3年為顧家廉惡意透支巨額資金518.9675萬元至今未還,請求檢察機關立案查處。 1998年1月9日,三亞市檢察院對辛立纔、顧家廉立案偵查,並對犯罪嫌疑人辛立纔進行訊問,辛立纔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令人遺憾的是,就在立案前兩天,早有戒備之心的顧家廉聞聽風聲後,迅速出逃了。盡管後來檢察院每年都派出乾警追捕顧家廉,但始終未找到他的蹤跡。顧家廉出逃後,他公司掛靠的福建省第三建築工程公司海南三亞公司的老總陳瑞元也不知去向,致使案子一直擱置下來,一擱就是近9個年頭。 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2006年5月14日,三亞市檢察院舉報中心突然接到來自江蘇省高郵市警方的電話:在逃嫌犯顧家廉已被我警方控制。 原來,自從顧家廉出逃後,三亞市檢察院按照偵查方案一直在實施追逃行動,並將顧家廉的照片及相關情況在網上發布進行追逃,雖一時未能奏效,但追捕偵查工作一刻也沒有放松。不過在顧家廉看來,9年過去了該松一口氣了,他做夢也不曾想到,就在9年後的5月14日這天,正當顧家廉來到高郵市一家賓館登記住宿時,他的身份證號顯現在追逃網站上,進而被警方控制。 接到高郵警方的急電,三亞市檢察院速派乾警前往,順利將顧家廉押回三亞。2006年5月15日,潛逃9年的顧家廉被三亞市檢察院決定逮捕。 3.為取鐵證?奔波千裡尋證人 隨著顧家廉的被捕歸案,辦案人員迅速將此案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三亞市檢察院公訴部門反復審查全案材料後,以證據不足為由先後兩次退查和補查,可始終沒有找到此案關鍵證人原福建省第三建築工程公司海南三亞分公司法人代表陳瑞元。 縱觀全案,是否能找到陳瑞元這個證人,成為直接關系到是否成案,兩名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定罪科刑的關鍵所在。 面對此案現狀,辦案人員克服困難,晝夜趕辦,他們白天專心偵查,晚上審查案件。他們趕赴省城海口,來到海南省工商局,經過兩天查尋,終於找到了陳瑞元十年前的公司注冊資料,同時查到了他的身份證號碼。 辦案人員立即通過公安機關查詢得知,陳瑞元家住福建省泉州市。泉州市檢察院接到協查函後,僅在一天之內便調查清楚了陳瑞元的情況:陳瑞元已患絕癥,現在福州軍區總醫院醫治。 取證事大,刻不容緩。時值2007年元旦,辦案人員沒有休假,立刻乘飛機趕往福州,趕到福州軍區總醫院。然而他們去後方知,陳瑞元剛回老家泉州過節去了。 辦案人員立即趕赴泉州,在當地檢察院的配合下,終於找到了陳瑞元。陳看到辦案人員千裡奔波,在元旦之際來家找他,顯得非常激動,明確表示,自己雖然重病在身,一定要積極配合查案取證工作,並實事求是地證實了顧家廉與三亞分公司是掛靠關系,三亞分公司沒有使用過顧家廉的透支款。陳瑞元的這個關鍵性證詞與顧家廉的供述相互印證,對此案順利起訴,定能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時鍾已指向晚上10點,辦案人員臉上終於露出了欣慰的微笑。 4.百般辯解,罪責難恕入囹圄 至此,該案相關證據全部獲取。 2007年10月,三亞市中級法院大審判庭連續兩天座無虛席,聞訊趕來的旁聽群眾翹首等待法院對辛立纔、顧家廉合伙違規透支500餘萬元、逃避法律懲罰長達9年挪用公款一案的莊嚴審判。 在檢察機關全面、確鑿的證據面前,辛立纔、顧家廉在法庭上卻全面翻供,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作了無罪辯解。辛立纔辯解,顧家廉當時是作為福建省第三建築工程公司海南三亞分公司總經理的身份與他公開接觸,他並不知道顧家廉與福建公司是掛靠關系。1995年3月,顧家廉向三亞建行申請貸款時,出示的是廣西玉林機場建設工程的合同,他認為該項目可行;顧家廉所持的信用卡均有擔保人,他經過與擔保公司負責人電話確認後,方同意為他辦卡。 辛立纔說,他同意顧家廉透支資金,完全是為了銀行創收,而絕非為謀取個人利益。他也不知道顧家廉所透支的資金是用於顧個人開支。他與顧之間不存在內外勾結,他沒有挪用公款的主觀犯意,也未實施挪用公款的行為。 辛立纔辯來辯去,就是想推掉自己的罪責,還美其名曰,為顧透支是為銀行創收。 顧家廉則稱,他與福建三建公司海南三亞分公司是聘用關系,並非掛靠關系,當年代表三亞分公司與其他公司簽訂合同,也是以該公司人員身份與辛立纔進行接觸,不存在與辛伙同勾結。他先到銀行申請貸款,並不懂得信用卡與貸款的區別,他透支信用卡是金融借貸,而不是挪用公款,他也未將透支的資金用於個人開支。 盡管辛立纔、顧家廉全盤翻供,推翻原證詞,不願認罪,不過,一個個被固定了的人證物證,特別是陳瑞元的關鍵性證詞及那份當年簽訂的掛靠公司協議書是推不翻的,辛、顧二人在檢察機關接受審訊時的錄音、錄像資料,是抹不掉的。 歷經兩天的庭審,三亞市中級法院認定,三亞市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辛立纔、顧家廉挪用公款一案,證據之間能互相印證,來源合法,客觀真實,具有法律證明效力,法院予以確認。 2007年10月12日,三亞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挪用公款罪判處中國建設銀行三亞市分行信用卡部原副經理辛立纔無期徒刑;以挪用公款罪判處顧家廉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後,辛立纔、顧家廉均不服,當庭提出上訴。 今年元旦前夕,筆者從三亞市檢察院獲悉,此案已進入二審程序,正在進一步審理。(江舟友政) (來源:檢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