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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裴曉蘭)21歲的遼寧男子林某在敲詐一名同性戀網友未果的情況下,夥同他人實施搶劫。近日,豐臺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1萬元。 林某於2004年6月就因搶劫被判處2年半有期徒刑,經減刑于2005年10月21日被釋放。 去年,林某通過上網聊天結識了被害人王某。同年7月1日中午,他將王某約到出租房內,假裝欲與其發生同性性關係。這時,林某的兩名同夥按事先安排好的計劃忽然闖進來,對王某說:“你看這事怎麼解決?”發現自己被敲詐後,王某提出給些經濟補償了事。結果,林某等人開價10萬,王某表示沒那麼多錢。 見王某不配合,林某等人兇相畢露,威脅道:“你能聯繫上誰?讓他給我們匯錢,要麼就弄死你”。其間,一名男子還舉起凳子作勢要砸王某。 迫於無奈,王某隻得給父親打電話,謊稱孩子生病住院,讓父親匯3000元錢。隨後,林某等人用王某的手機將銀行卡號和開戶人的名字發短信給了王某的父親。其間,王某想趁他們不注意逃出門口,結果遭到一頓拳打腳踢。 一小時後,王某的父親打電話說錢已匯完,林某等人取出錢後,搶走王某的手機逃離現場。王某隨後報案,林某一個月後被抓。 法院認爲,林某結夥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搶劫公民財物,其行爲已構成搶劫罪。而他在刑滿釋放後5年內又犯新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 (責任編輯: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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