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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電後,老兩口都是靠應急燈或蠟燭照明。 廣州日報1月13日報道 因房屋糾紛,在珠海居住的一對老人被女兒告上法庭,法院判決老人應搬離居所騰退房屋。在老人遲遲不搬離的情況下,女兒不得不采取斷電的方式,以逼迫父母搬離。 昨日記者來到當事老人家裡采訪時,該房屋已被斷電近半月。 父母:應女兒之邀來珠海養老 家住珠海拱北金鍾街某樓的郭阿姨今年68歲,6年前和老伴王伯從蘭州來到珠海定居,當初促使他們來珠海定居的是小女兒王女士。郭阿姨介紹,當初小女兒夫婦給老人打電話,稱珠海氣候好適宜養老,建議兩位老人來珠海定居,二老欣然接受。2002年年初,二老賣掉在蘭州的老宅,揣著5萬元和另外三個女兒資助的兩萬多元來到珠海,付了近8萬元的首期款,按揭款則由小女兒負責供還,前後共花18萬元買了現在這套房。其間老人幫王女士帶過一段時間的孩子,一家人其樂融融。 郭阿姨稱,2006年初,小女兒提出歸還老人10萬元,要他們騰退房屋,然後回蘭州買房養老。郭阿姨說:『我們拿錢回到老家後,發現房價已漲,10萬元根本買不到房,也不再適應老家的氣候,只好回到珠海。』回到珠海後,小女兒一家人不讓他們進門,兩代人惡語相向,大吵一場。 女兒:父母無理取鬧不得已斷電 王女士則稱,幾年間共同生活中發現和父母難以相處,父母提出要返回蘭州,並向她要了10萬元,回去後發現錢不夠買房又回到珠海找她並居住在自己的房裡直到現在。 2007年4月,在多次要求父母退房未果的情況下,王女士一紙訴狀將父母告上法庭,以產權人的名義和自己離婚下崗無房居住為由,要求父母騰退房子。 法院一審支持原告,判兩位老人退回房子。二老上訴至珠海中級人民法院。經調解,王女士同意只要父母騰出房屋,願再付2萬元作為補償。王女士說,這些條件是父母提出的,但他們後來又反悔拒絕退房。 今年元旦前夕,王女士以業主的身份要求有關部門停了房子的供電,從此郭阿姨和丈夫只好每天使用蠟燭和應急燈照明。王女士稱:『法院兩次判決都要求他們退房,可他們無理取鬧,法院也無法執行,斷電實在是迫不得已。』 雖經多次調解仍無結果 王女士在訴狀中稱:自己2004年下崗後一直沒有工作,去年年初又離婚,只能在外租房居住,居無定所,因此要求父母退房。王女士堅稱自己未違背良心,7年來一直在贍養父母。同時自己也願意與其他幾個姐姐一起共同出錢安置父母,但父母卻一味地只是逼自己出錢。她認為,幾個姐姐都比自己富裕,更該出些錢。 王女士稱,母親曾到她前夫單位去大吵大鬧,以至前夫無法忍受提出離婚,自己家庭因此被拆散。多年來一直讓父母繼續住在房子裡,自己已仁至義盡,是傷透了心纔想到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可無論是居委會還是法院調解,達成協議後父母總是出爾反爾。 郭阿姨則稱,小女兒曾是一所幼兒園的老師,她不是下崗而是主動辭職,其離婚的目的就是以此來要房子。 記者從當地居委會提供的證據了解到,因為房屋糾紛,王女士與其父母間矛盾不斷,居委會曾經出面調解4次未果。 -律師說法 親人處理財產也應簽協議 廣東萊特律師事務所孫成律師認為,盡管從情理上講,女兒為了房屋與父母打官司繼而又斷電的做法不近人情;但從法律上說,王女士是房屋產權人,她有權處置和使用該房。糾紛根源在於當初購房時父母與子女之間未明確法律關系,雙方都出了錢,因為親情而疏於簽訂協議。其實,親人之間在處理家庭財產時,也宜簽訂書面協議,以避免日後對簿公堂。 (本文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作者:陳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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