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工資,法律的手該伸多長?
勞動法專家認爲,工資立法主要是確立一個自主協商增長機制
12月26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這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孫寶樹報告有關部門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工作情況。新華社記者黃敬文攝[相關報道:中國起草工資條例旨在解決工資增長緩慢等問題]
新聞背景
獲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維持和提高其生活水平的全部或主要手段,也是在勞動關係中用人者所擔負的主要義務。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
當下,物價漲聲一片,給普通勞動者帶來了或現實或潛在的生活壓力,不難理解,互聯網上“漲工資”呼聲爲何如此高漲。有觀點認爲:保障職工實際收入不降低,是國家的責任;也有觀點認爲,經濟的歸經濟,法律的歸法律,非公務員的工資,其數額確定以及何時上漲,完全應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
來自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消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正在起草工資條例,旨在建立工資正常增長與支付機制。
工資立法對工資上漲應有所作爲,還是不便越界?記者日前採訪了曾參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制定的中國人民大學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黎建飛教授。
物價漲,工資該漲嗎
2007年11月,全國居民消費價格同比上漲6.9% 。據新華社
記者:工資數額應隨物價變動而變化?
黎建飛:是的,工資的意義在於保障生活水平。而對職工生活最有意義的應是實際工資,即職工所得貨幣工資所能購買到的生活資料和服務的數量。所以,物價上漲的指數應當作爲工資增長的法定指標,即應當通過工資增長將物價上漲的指數彌補回,保障勞動者的實際工資不下降,生活水平不降低。可以說,保障實際工資,較之保障最低工資和保障工資支付,是對勞動者更高水平的保護,體現了現代工資保障立法的精神與發展。
記者:處理工資與物價的關係,應採取何種方式?
黎建飛:我國曾採取的基本方式:一是國家在大幅度調價的同時,進行工資普調;二是物價補貼,通過財政支出或企業支出渠道,以貨幣形式向職工發補貼,這兩種都是國家買單,受惠的勞動者範圍有限。
我國從2000年左右開始探索採用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方式來處理工資與物價的關係,在《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中作出規定,勞資雙方實行工資談判制度,將物價指數作爲談判的參考指標。
2003年12月3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了《集體合同規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在《集體合同規定》中,工資集體協商仍是重要內容,對集體協商的迴應制度也作出了規定:一方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對方提出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必須以書面形式予以迴應。對職工一方提出協商要求,用人單位一方不同意協商的,必須提出理由。
記者:國外是如何解決這一問題的?
黎建飛:西方國家處理工資與物價關係的法定方式也主要有兩種,一是勞資雙方工資談判制度,國家對企業的工資一般不直接干預,而是規定由勞資雙方談判自行解決。例如,日本自20世紀50年代中期以來,企業勞資雙方每年定期談判一次工資增長問題,物價上漲幅度是其考慮的因素之一。美國與日本相仿,但談判只在行業工會與行業僱主團體之間進行。二是工資物價指數化,即工資隨着生活消費品價格指數增加而提高。最早實行這種辦法的是美國的通用汽車公司,不過,目前美國只有不足10%的就業人員受此辦法保護。近年來,多數國家採用談判方式,僅有少數國家採用指數化方式——因爲這種方式對實際工資的保障難免有滯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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