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天津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獲悉,日前,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下發了《 關於轉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哥斯達黎加共和國政府關於互免持外交、公務護照人員簽證的協定 > 的通知》 , 自今年 1 月 15 日起 , 我國和哥斯達黎加互免持外交、公務護照人員的簽證。
通知稱,據外交部領事司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哥斯達黎加共和國政府關於互免持外交、公務護照人員簽證的協定》已於2007年 8月 23日簽署,並將於2008年 1月 15日 生效。協定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哥斯達黎加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爲進一步發展兩國友好關係,便利兩國公民往來,根據平等互惠原則,就互免持外交、公務護照人員簽證問題達成協議如下: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效外交、公務護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持哥斯達黎加共和國政府有效外交、公務護照的哥斯達黎加共和國公民,在締約另一方入境、停留、出境或者過境,自入境之日起不超過30天,免辦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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