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01年11月,許昌某中學組織校內足球比賽,裁判員由該校體育老師擔任。11月27日下午,在該校048班與049班進行的第二輪足球比賽中,小鵬、小增分別擔任049班前鋒和048班後衛。比賽過程中,小增大腳解圍,足球撞到了小鵬左眼上,小鵬蹲下了一會兒隨後又站起來繼續比賽。賽後,小鵬稱眼睛不舒服,049班另一隊員便陪小鵬到一個體診所看眼,被告知沒事。 2001年12月下旬,小鵬到許昌市人民醫院檢查,醫生建議其馬上住院,小鵬這才向班主任請假說眼睛有問題。小鵬先後在許昌市人民醫院、北京同仁醫院檢查治療,被確診爲:1.外傷性視網膜黃斑振盪O,S;2.外傷性視網膜脫離O,S;3.外傷性視網膜裂孔O,S,複查視力L0.01,盲目四級。經鑑定爲傷殘程度7級。 在小鵬受傷住院期間,學校向醫院支付了醫療費3500元,之後拒絕再向小鵬支付有關費用。小鵬家人就損害賠償問題多次與學校協商,均沒有結果。2002年6月3日,小鵬將學校、小增起訴至魏都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各種經濟損失暫定3.2萬元。 一審判決踢球者承擔主要責任 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於2002年12月5日作出判決,認爲:小增在與小鵬近距離範圍內大腳解圍帶有一定的危險性,對此小增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到,造成小鵬人身損害,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學校組織該場足球比賽,沒有對參賽學生進行必要的足球比賽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對事故的損害後果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小鵬作爲高中生,在初中階段已接受過足球運動的安全知識,自己被球撞傷後沒有及時告知老師和家長,因而對損害後果也應承擔責任。故判決:學校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小鵬損失11968.91元;小增的監護人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小鵬損失29937.82元;駁回小鵬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259元、法醫鑑定費350元,共計6609元,小鵬承擔4609元,學校承擔500元,小增的監護人承擔1500元。 再審判決認定各方均無過錯 接到一審判決後,小鵬不服,提出上訴。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魏都區人民法院重審。魏都區人民法院重審後認爲,足球比賽對抗性強,其間存在的風險不可預測,對於小鵬的損害,學校、小增、小鵬都不存在過錯。根據《民法通則》關於公平原則的法律規定,小鵬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由當事人各方合理分擔。遂判決學校賠償小鵬16870.03元,小增賠償12652.52元,小鵬自己承擔12652.52元。判決後,小鵬不服又上訴至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年3月2日作出民事判決,認爲本案並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足球比賽的組織方學校在此次足球比賽中有疏於管理的行爲,校方對本次事故並不存在任何過錯。上訴人小鵬認爲學校應該有校醫在場的要求過於苛刻,也與學校的實際情況不符。且上訴人小鵬的傷情是在近一個月之後才被發現,故校醫是否在場和本案後果的發生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本案損害後果的發生不是因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因而要求支付精神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關於賠償後期治療費的問題,也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根據公平原則劃分責任適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院抗訴學校被判過錯賠償 判決作出後,小鵬不服,申訴到許昌市人民檢察院。許昌市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對此案進行了認真審查,認爲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劃分本案的賠償責任並不恰當,對於小鵬的傷害後果,學校並沒有盡到相應的安全管理注意義務,遂依法提請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2006年6月,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2007年8月9日,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爲學校對足球比賽這種高對抗性、高危險性活動的安全問題重視不夠,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明顯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小增踢球直接造成小鵬損害,也應予以適當賠償。故判決學校賠償小鵬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法醫鑑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撫慰金共計82943.06元;小增賠償12652.52元。 解析一 學校對其組織的校內外活動應盡到必要的管理、保護、注意義務 馬遠(許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學校對於學生小鵬的損害後果是否應承擔責任以及如何承擔責任,關鍵就在於學校是否在本次足球比賽中盡到其職責範圍內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 毋庸置疑,足球比賽是一項高對抗性、高危險性的活動,爲避免損害事故的發生,教育機構應當在賽前、賽中以及賽後盡到必要的安全注意義務,儘量避免損害事故的發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教育機構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其沒有履行相應的教育、管理、保護職責,主觀上存在着過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結合參照教育部頒佈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學校等教育機構違反對未成年學生教育、管理、保護等法定義務包括下面兩種情形:1.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2.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 縱觀本案,學校並沒有盡到上述義務,表現在:學校沒有就足球比賽中應當注意的有關事項對學生進行安全知識教育,組織學生做好賽前熱身準備活動,比賽過程中安排相應的醫護人員以應對不測事件的發生,在學生小鵬遇到傷害事故時,學校應盡到保護義務,將小鵬及時送到具備相應資質的醫院進行診治。 在校園傷害賠償案件中,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必須具備以下特定條件:1.必須是發生在學校或學校組織的活動中;2.客觀上對受害人造成現實損害;3.各方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既無過錯又不能推定其存在過錯;4.導致損害發生的事實屬意外事故;5.必須堅持最後適用的原則。顯然本案適用公平原則確定各方責任於法無據。 解析二 由“多因”造成的“一果”責任人應按份承擔責任 馬遠:本案中,學校與學生小增按照各自的過錯對小鵬的損害後果分別承擔責任,符合“多因一果”侵權行爲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實施的數個行爲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是我國第一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規定“多因一果”侵權行爲,並確立了按份承擔責任的原則。 作此規定的依據是,在當事人無意思聯絡的情況下,對間接結合的數個行爲的行爲人科以連帶責任不符合利益平衡的價值觀。因此,有必要根據各行爲人的過失程度或者其行爲與損害結果的原因力大小確定其應負的責任。對於小鵬的損害後果,學校失職與小增踢球這兩方面的原因力間接結合造成小鵬眼睛被撞傷的嚴重後果,因此應根據各自對損害後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校外活動,應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馬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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