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78歲的上海籍男子蔣阿福在2006年、2007年暑期,多次以給零錢爲誘惑,將房客之幼女現年8歲的孫某某騙至其房間內實施猥褻和姦淫。近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蔣阿福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2007年7、8月間,被告人蔣阿福在其位於上海市嘉定區南翔鎮的住處,以給零錢爲誘惑,將房客之幼女孫某某(8歲)騙至其房間內實施姦淫。至案發,被告人蔣阿福共對被害人孫某某實施姦淫20餘次。 2006年暑假期間,被告人蔣阿福採用給錢誘騙的方法,多次將被害人孫某某帶至房間內,對被害人孫某某實施猥褻。 2007年9月14日,被告人蔣阿福被接報的公安人員抓獲,9月24日因涉嫌猥褻兒童罪被依法逮捕。10月25日,嘉定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蔣阿福犯強姦罪、猥褻兒童罪。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蔣阿福在明知被害人系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情況下,對幼女實施姦淫,情節惡劣;對幼女多次進行猥褻;其行爲已觸犯刑律,構成強姦罪、猥褻兒童罪,依法應予數罪併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作者:劉燕楓)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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