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成都1月14日電(記者劉大江)四川工人日報社遂寧記者站原站長唐克林案日前審結,唐克林以報道之名敲詐勒索採訪對象、受賄、挪用公款和虛報註冊資金,被四川省大英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0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1月17日至2006年6月5日,唐克林以四川工人日報社遂寧記者站的名義,先後到遂寧市轄區內16家單位以宣傳費和辦公補助的名義共收取103萬多元,未交回四川工人日報社財務入賬,而以付勞務、雜支等名義陸續取出,用於個人購買高檔轎車等。2004年11月至2007年6月,唐克林利用記者站站長職務之便,以爲有關單位做過宣傳報道等爲由,先後到遂寧市轄區內8家單位索要財物共計28萬多元,佔爲己有。 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敲詐勒索罪、虛報註冊資本罪數罪併罰,決定對唐克林執行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財產40萬元,罰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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