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裏窩火 泄憤放火
刑法條文《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條第1款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近一段時間以來,本市部分基層法院宣判了一批放火案。在這些案件中,被告人由於法律意識淡漠等原因,遇事不能冷靜處理,最終一怒之下實施放火犯罪。專家提醒人們,放火是把雙刃劍,害人更害己,希望人們遇事冷靜,不要使用極端手段處理問題,否則必遭嚴厲制裁。
找女友 火攻岳母
範剛是河南省人,數年前來到本市打工。在此期間,他與女孩小麗相識,二人的關係發展得很快,不久就同居了。然而,由於生活習慣和性格不同,他們經常發生口角。小麗因無法承受壓力,在一天下午不辭而別。爲了尋找小麗,範剛跑了很多地方。最終,範剛認爲小麗就躲在她的父母家裏,於是來到小麗父母家要人。兩位老人沒給他好臉色,而且拒絕讓他與女兒見面,範剛只得悻悻而回。
想來想去,他把一切罪錯都歸咎在小麗父母身上,並決定給兩位老人一點顏色看看。事發當日22時許,範剛攜帶汽油來到小麗父母家門口,在將要挾小麗與自己聯繫的字條貼在大門上之後,又將汽油潑在大門上,然後點燃。法院經審理後以放火罪判處範剛有期徒刑4年。
因吵架 燒向奶奶
19歲的黃小明平時在二叔的房子內居住,事發當晚他與奶奶發生激烈爭吵。午夜時分,黃小明回到自己住處後越想越彆扭,最終他無法遏制心中怒火,把房子給點着了。房內瞬間燃起熊熊烈火,這時年輕的黃小明心裏有些害怕,急忙跑到院內撥打了火警電話。
黃小明的魯莽行爲,不僅使自己構成放火罪,而且還給自己的家庭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他的母親不得不掏錢將燒燬的房屋修復。最後,法庭考慮到黃小明有自首情節,而且其母已將房屋修復等情節,決定對其從輕判處。
恨老闆 點燃廠房
劉全選於2007年2月開始在靜海縣一家木炭廠工作,但幾個月後,木炭廠老闆始終沒給他開工資。爲此,劉全選心中十分憤懣,並多次與老闆發生爭吵,最後劉全選決定對老闆實施報復。一天凌晨,劉全選偷偷來到木炭廠西側,然後掏出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一捆葦子點燃。木炭廠老闆平時住在廠內,他發現火情後立即召集衆人滅火。在老闆忙於救火之時,劉全選還瞅準機會對其進行毆打。在此過程中,老闆撥打電話報警,民警趕到後將劉全選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爲,劉全選與老闆發生矛盾後,遂產生報復心理,以燒燬廠房及其他財物爲目的故意放火,其行爲足以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已構成放火罪。最終,劉全選獲刑3年。
(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專家說法:放火害人害己
天津市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張寶義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放火罪是一種嚴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該類犯罪行爲不僅會使被告人的報復目標遭受侵害,而且往往會傷及無辜。在很多案件中,還會造成比較嚴重的財產損失。因此,放火犯罪一直是司法機關嚴厲打擊的犯罪行爲。
張寶義說,很多被告人由於法律意識淡漠等原因,做事不考慮後果,在盛怒之下縱火報復。然而,常言道:水火無情。火勢一旦燃起,往往無法控制。很多被告人在造成嚴重後果之後才悔恨不已,然而爲時已晚,等待他們的必將是法律的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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