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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記者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因代理蜀國演義餐廳打官司,而被“福壽螺事件”受害人在網上和報紙上發表過激言論攻擊的律師邱寶昌,打贏了名譽權侵權官司,並獲賠24400元。 臺灣人楊某某是蜀國演義餐廳“福壽螺”事件的受害人。邱寶昌律師受聘擔任蜀國演義餐廳的代理律師。2007年7月19日,楊某某以“四海之外”網名在邱寶昌律師開設的網上博客中留言:“我特地上來邱大律師的博客看看,只是覺得你父親給你取名字確實有先見之明:求報償。悲哀啊!”。2007年7月20日、23日、25日、26日,楊某某在其網名“四海之外”博客上分別發表“頭頂"消費者保護神"的光環,邱寶昌和消費者對簿公堂!”、“"求飽娼"之前是今生”、“邱寶昌"晚節不保"爲哪樁”等文章,文中提到關於“由於有消費者維權大律師邱寶昌的幕前幕後之深度介入,邱寶昌大律師無疑爲蜀國演義提供了許多"偷跑"的門道”、“邱寶昌要"消費者保護神"之盛名,又和消費者站在對立面打官司,賺取"蜀國演義"的龐大律師費。豈不多少有些"又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之嫌。”、“一個打着"公益"和"維護消費者權益"神聖大旗的著名律師,一方面爲自己大造"消費者權益保護神"的碩大牌坊,一方面公然爲了求報償而爲奸商和消費者對抗,站在奸商的一面”等內容的描述。後楊某某將其博客上發表的文章標題爲“邱寶昌"晚節不保"爲哪樁”更改爲“邱寶昌大律師是"晚節不保"嗎?”;文章標題爲“頭頂"消費者保護神"的光環,邱寶昌和消費者對簿公堂!”更改爲“頭頂"消費者保護神"的光環,邱寶昌大律師爲何和消費者對簿公堂!?” 2007年7月30日、31日,邱寶昌以博客留言的方式致函楊某某,要求其停止侵權。隨後,楊某某再次在其博客上發表文章,文章中有“關於邱寶昌是否掛羊頭、賣狗肉?”及“關於邱寶昌是否無知和可恥可惡?”等描述。同時,一些網友跟貼進行了相關評論。 邱寶昌以楊某某的行爲造成了社會對其人格評價的降低,構成名譽侵權爲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楊某某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公證費用共計100000元。 一中院認爲,楊某某在邱寶昌的網上博客中留言內容以及在自己的網上博客中發表及轉發的與邱寶昌相關的文章內容中,含有針對邱寶昌使用如“求報償”、“求飽娼”、“又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等侮辱性語言,貶損了邱寶昌的人格,其行爲的違法性和主觀過錯應予認定。由於楊某某系在網上發表上述言論,其傳播的公開性、廣泛性以及所產生的負面影響,必然會造成邱寶昌社會評價降低的損害後果,應認定楊某某的行爲已經侵害了邱寶昌的名譽權。 據此,一中院一審判令被告楊某某將其在網絡上以網名“四海之外”博客中發表及轉發的內容針對邱寶昌的涉及詆譭、貶損等具有侮辱性的相關文章予以刪除,在《北京晚報》上向邱寶昌公開賠禮道歉,賠償邱寶昌精神損害撫慰金二萬元以及經濟損失四千四百元。(郭京霞)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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