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史女士提出的每週兩次、重大節假日和孩子生日都要求探視孩子的訴請遭到了前夫許先生的強烈反對,法官也認爲,過於頻繁的探視,會影響到孩子正常的生活和學習。近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史女士每月第一、第三個週六9時30分至17時探視兒子兵兵(化名),交接地點在兵兵的住所地或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地點,許先生有協助探視的義務,直至兵兵18週歲止的一審判決。 2006年,許先生與史女士因性格不合協議離婚,約定兒子兵兵隨父親許先生共同生活。因史女士探視兒子經常受阻,故訴至法院要求行使探視權。 史女士訴稱,協議離婚時,講好可隨時探視兒子。但自去年10月開始,許先生編造各種理由拒絕史女士行使探視權。故提出下列訴請:每週探視兒子兩次,時間爲每週三下午6:30到8:30及每週六下午6:30到週日下午7:30。另外,在春節、五一、兒童節和國慶節等節假日要與其兒子一起度過,交接時間爲從放假第一天的早上9:30至放假結束日的晚上7:30。再則,兒子每年的生日也要與自己一起度過。史女士在訴請中還明確了交接地點。 對史女士的的訴請,許先生沒有同意。他說,過於頻繁的探視會影響孩子及自己的家庭,故只同意每個月的第一個週六探視。 法院審理後認爲,兵兵與許先生共同生活已一年多,已形成了較爲穩定的生活方式,如史女士探視過於頻繁,會影響到孩子正常的生活和學習。遂作出上述判決。(楊克元周凱)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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