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觀察》1月20日報道 地方縣級政府是否有權擅自改變資產的權屬關係?在一個企業中,如果國有資產佔有股份,是否就可以認定該企業就是國有企業? 法律如何保護公民私有財產及集體企業權益?在公權力干涉企業經營權的時候,人們該怎麼辦? 山西古交市:一起企業改制引發的爭議 新年伊始,本刊新聞中心收到由山西省古交市河南石鑫聯營煤礦寄來的信件,信件中的材料陳述了這樣一個事實:2007年4月28號,山西省古交市政府委託古交市國土資源局在古交市國土資源交易所的平臺上,以3.2億的價格將古交市河南石鑫聯營煤礦的經營權和固定資產賣出去,嚴重地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請求媒體給與關注。 所謂國有礦實爲聯營礦 河南石鑫聯營煤礦位於山西省古交市東曲街道辦事處,井田面積3.9km²,地質儲量3000萬噸,批准開採7#、8#、9#煤層,該礦由原古交市河南鄉經濟聯合社所屬的河南鄉辦煤礦和古交市煤炭總公司所屬的石鑫煤礦聯營改造而成。籌建初期由古交市煤炭總公司投資33萬元,職工劉潤珍等10人籌資15.2萬元註冊,在原河南鄉辦煤礦基礎上成立的一個經濟性質爲集體(聯營)的企業。2003年註冊資金增至500萬元,其中包括承包經營人張振宇實物投資的89.15萬元,省工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認定該礦經濟性質爲聯營企業。2007年張振宇借入資金3166萬元交納了1000萬噸資源儲量的採礦權價款,依法取得了石鑫煤礦的部分採礦權。 爲了明晰產權,石鑫煤礦委託太原市產權交易所對於該礦的產權進行了界定,出具了《古交市河南石鑫聯營煤礦產權界定報告》,界定結論爲:“石鑫煤礦屬聯營性質”,“石鑫煤礦的所有者權益歸投資者古交市煤炭總公司、古交市東曲街道辦事處(撤鄉並鎮時,河南鄉撤消,併入東曲街道辦事處),石鑫煤礦職工劉潤珍等10人和承包人張振宇共同所有,按出資比例享有權益,承擔義務”。其中:古交市煤炭總公司對石鑫煤礦投資及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界定爲國有資產;東曲街道辦事處(原河南鄉經濟聯合社)對石鑫煤礦投資及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屬集體資產,歸該經濟組織範圍內的勞動者集體所有。 然而,2007年10月25日古交市卻以第12次政府常務會議名義指定古交市國土資源局委託古交市國土資源交易事務所爲拍賣單位,該所於2007年11月28日將石鑫煤礦經營權及資產出讓。 2007年12月7日, 在警車及公安幹警的“配合”下,古交市有關領導帶着受讓人進駐石鑫煤礦,並責成該礦將全部資產無條件移交。在承包人無法接受時,強行砸開門鎖進入。 拍賣經營權疑有貓膩 3.2億,可以建幾十萬平方米的安居房,是一般縣全年的財政收入。 不轉讓採礦權的主體,只拍賣經營權主體,規避了經過上級土地資源管理部門批准的法定程序,成爲一種違規技巧。經營權在經營的時候沒有采礦權,煤礦怎麼經營?石鑫煤礦認爲,在這裏政府採取的方式,只拍賣經營權,實際上有規避法律之嫌。 採礦權人和國家它是屬於民事主體關係,是民事主體物的流轉關係,是一個平等的關係,既然是平等的關係,就沒有誰強加於誰的理由。對於一個證照齊全的煤礦企業,它的經營權應該由企業自主決定,是自主經營也好,還是發包經營也好,由企業自己決定,這是一個自主的法人,有權自己決定。作爲一個政府,特別是服務型的政府,定位只是服務,不能採取別的方式。古交市政府把這個礦的經營權擡高價拍賣到3.2億,價格上有不言而喻的東西在裏頭,因而,石鑫煤礦懷疑拍賣經營權裏有貓膩。 政府行爲顯現“政大於法” 2008年1月15日,農曆臘月初八,雖是嚴冬,但是首都北京的氣溫仍然讓人們感到絲絲溫暖。就山西省古交市河南石鑫聯營煤礦(石鑫煤礦)被古交市政府“侵權”一事,首都學術界、法律界的有關專家學者召開了座談會。 地方縣級政府是否有權擅自改變資產的權屬關係?在一個企業中,如果國有資產佔有股份,是否就可以認定該企業就是國有企業? 法律如何保護公民私有財產及集體企業權益?在公權力干涉企業經營權的時候,人們該怎麼辦? 律師認爲,石鑫煤礦的所有者權益歸投資者共同所有,古交市政府掛牌出讓該礦經營權屬嚴重的惡意侵權行爲。 該市將石鑫煤礦確定爲國有企業並強行拍賣其經營權及資產,嚴重地違反了《物權法》中多項條款的規定。《物權法》規定,“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並履行義務”;“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依法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受法律保護。” 煤炭企業的經營權包括採礦權,古交市政府掛牌出讓該礦經營權有明顯的蓄意違法行爲。 其實,太原市國土資源局2003年的[2003]179號文件《關於規範採礦權轉讓行爲的意見》,就是專門針對古交市以“買斷採礦經營權”名義變相轉讓採礦權行爲經請示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後做出的批覆。 文件中說明“採礦經營權包括採礦權,出售採礦權(或“採礦經營業權”)是採礦權轉讓的方式之一,採礦權轉讓需報省廳批准後實施。” 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關於採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晉國資發[2003]48號)中也明確規定:“重組改制企業,構成採礦權轉讓的,需報省廳批准後實施。凡不經採礦權轉讓審批管理機關批准,由縣、市級人民政府擅自進行轉讓採礦權的行爲嚴重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予查處”。古交市政府行爲更違反了《礦產資源法》和《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拍賣企業不具備拍賣資質,古交市政府掛牌出讓該礦經營權是無效法律行爲。 首都經貿大學教授認爲,從營業執照來看,從資產註冊證明來看,從補充的證明來看,都證明了這個企業是由四部分總體組成。經濟聯合社下屬的鄉鎮企業,在改制變成了街道辦事處之後,市政府自然而然的按照它的邏輯推理把它認爲是政府的派出機構,它所屬的企業全部是國有企業,這個推論是非常荒謬的,因爲即使在政府下屬企業當中,也有集資企業,更何況在街道辦事處改制之前,它存在的是經濟聯合社,在歷史的遺留當中,集體的經濟性質是不可改變的,所以集體成員和集體經濟組織在這裏都做了一個主體出現。 所有的法律文件在登記上表明瞭石鑫煤礦是一個集體企業,那麼該企業的重大經營權應該由共有人來決定,而不是由共有人之外的其他人決定,其他人沒有這個權利。 採礦權人依法有償的取得了採礦權,意味着可以佔有使用自然資源,並且從中進行獲益。同樣意味着這個採礦權主體如果變更的時候,必須經過法定程序。 政府的角色到底是什麼角色?只是出資人之一,而不是所有權人,它履行的或者是它享有的是出資人的權利,履行的是出資人的義務,而不是企業全部產權的權利。在衆多的主體在裏頭,不能以爲它佔的股份多,它就能自行地決定企業的命運,這是不可以的。 《憲法》以及《物權法》,整個法律宗旨是把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個體企業,所有的市場經濟多元化主體一律平等保護。那麼,這個平等保護言外之意立法宗旨是什麼呢?就是限制國家公權力對私權力的侵犯,這一點立法精神體現的非常明確。 所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要求依法行政,也要求政府能夠在你的法律規定範圍內有法可依,按照法律來運作你的事情,這樣的政府我們是信賴的,也是支持的,反之,作爲一個企業來講,它希望政府提供的是服務,而不希望政府做過多的干涉。 社會科學院專家說,古交市認定河南石鑫聯營煤礦是一個國有企業是沒有依據的,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爲從企業成立來講,有國有的,有集體的,有個人的,投資者在這裏面應有的權益和利益,要擔自己的相應責任。 國有企業要受法律保護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犯,集體的資產同樣也是受法律保護的,也不能受任何單位、任何其他利益方的侵犯,這種行爲在沒有經過投資方同意的情況下,幾乎在投資方不知道的情況下采取這樣的行爲,這種行爲本身是違法的,不僅違法《行政法》,《鄉鎮企業法》,同時也違反了《物權法》等一系列法律,包括《憲法》。 從材料來看,石鑫聯營煤礦裏面有一部分是國有資產,不能認爲有一部分國有資產就是國有資產。 經營權也好,採礦權也好,要拍賣的話,要經過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沒有這個手續,就是爲了規避上邊的政策,就是違法、違規。 專家們一致認爲,古交市河南石鑫聯營煤礦的產權界定和改制必須依法進行,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必須得到保護。地方政府在實施企業整體改制的過程中,應依法操作,把企業真正改製爲政企分開、自主經營,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和適應市場競爭能力的法人實體,取消以政令代替法律法規的做法。 簡單推理得出聯營礦就是國有礦 2008年1月18日下午,我們致電古交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同志,該同志正在帶人辦理石鑫煤礦的移交手續,當我們談出石鑫煤礦改制和拍賣一事,該負責同志說:石鑫煤礦是古交市煤炭總公司和東曲街道辦事處的,所以,古交市政府是有權處理的。記者提出“山西省工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認定該礦經濟性質爲聯營企業而非國有企業,政府是否有權處置聯營企業的資產?”該同志回答說,我們正在變更該礦的營業手續,因爲該礦由古交市煤炭總公司和東曲街道辦事處投資的,所以認定爲國有企業。 我們欲就該問題致電該市楮副市長,但是,一直無法接通。 (本文來源:《記者觀察》 作者:天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