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這張照片被侵權
核心提示
網絡時代的到來,給人們創造了更大的自由表達空間,這是社會進步的標誌,但這種空間不應成爲隨意侵犯他人權利的空間。
目前,因爲網絡而產生的侵權糾紛尤其是肖像權、名譽權等的糾紛呈高發態勢。那麼,如何做才能使自己的肖像權不受侵害?一旦權益受侵,如何正確維權呢?記者日前採訪了相關律師。
如何規避
網絡肖像權受侵
秦律師介紹,爲有效遏制侵權行爲,相關部門及羣衆的共同監督必不可少,另外相關網站也應在附加法律聲明的同時,做好技術支持。
秦律師認爲,對肖像權的保護應從立法上加以完善。現行法律不利於制止“以營利爲目的”以外的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爲。
同時秦律師建議被攝影者爲慎重起見,在拍照之前還是與攝影師或影樓簽訂協議爲好,被攝影者要在《攝影授權書》上簽字認可。授權書可以規定:本人在某攝影樓所拍照片不允許向報紙、雜誌、網絡等所有媒體投稿,不得給其他公司使用。攝影師可以把照片作爲資料保存或製作影集供客人翻閱,或作爲攝影作品參加比賽等。
受侵害後應該怎麼辦
鑑於網絡信息流動性更強,網頁所載內容,稍縱即逝。李律師建議如發現互聯網上的圖片侵犯了個人肖像權,應當及時通過律師見證或公證的形式證明侵權事實存在,保存證據。同時應當通知網站的網絡服務商,要求網絡服務商及時將相關內容予以刪除。如果網絡服務商在收到通知後,未刪除侵權照片或不採取合理措施,對新發生或擴大損害應該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同時,還可以要求網絡服務商提供侵權人IP地址或相關注冊資料。
對於侵權行爲惡劣的,被害人還可以向公安機關投訴網絡侵權的情況,公安機關對在網上的惡意侵權者可以依照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對於情形極其惡劣的,公安機關有可能按照侮辱罪追究侵權者的刑事責任。
在確認侵權人後,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和賠禮道歉等責任。對因被“惡搞”所花去的醫藥費、交通費、誤工費,還可以要求侵權人按照實際花費進行物質賠償。對因被“惡搞”所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額認定,可以參照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有關規定。
網絡作爲一個虛擬的公共空間,給人們自由表達意見的空間,這是社會進步的標誌,但這種空間不應成爲隨意侵犯他人權利的空間。李律師提醒網友通過網絡發佈照片應當充分考慮後果、發現侵權應及時要求刪除。
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通過互聯網侵權作出法律規定,但這並不意味着互聯網上的他人肖像權可以隨意侵犯,權利人仍然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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