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河南一名男子在不情願的情況下被要求帶警方前往指認嫌犯,並在此過程中被追砍受傷。男子向公安局索賠遭到拒絕。7年來,此案經三級法院的四次審理,結果都不一樣。近日,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多次調解,公安局最終賠償其5.5萬元。 2007年12月7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在駐馬店市對一起特殊的行政賠償案進行調解。說其特殊,因爲原告是在給警察帶路時受到了傷害,他就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賠償。而7年來,此案經三級法院的四次審理,結果都不一樣—— 爲警察帶路受傷 郭印龍是駐馬店市某縣鐵路運輸職工,1998年時承包經營縣鐵路招待所。2000年1月24日下午,郭印龍被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傳喚到縣公安局,詢問他招待所一房間內電話盜打6000餘元一事。郭印龍說,一個叫黃金華的人曾在此租房,除他之外,這房子再沒人住過。郭印龍以爲“交代”清楚了,就要求回去,辦案人員卻不同意,他只好在公安局過了一夜。 第二天上午,辦案人員讓他帶路去黃家指認黃金華。他雖不情願,但在公安人員的“盛情相邀”下,只得與身着便裝的3名公安人員一起上了警車去了黃家。在路上,一個民警說,他曾去黃家辦過案,黃的兒子拿刀要行兇,爲了安全他們商量一個方案:由偵查人員周坡(化名)和郭印龍去黃家,其他人員在外面等候,情況明確了再進去抓人。 到黃家後,郭印龍與黃金華說了一會兒話,民警周坡確定黃金華就是要找的人,當即亮明身份,將黃金華迅速帶走。這時卻出現了意外,黃金華之子黃英(盲人)手執鐵條叫道:“誰走弄死誰!”說着將大門關上。郭印龍高喊:“周隊長,大門鎖上了,你們等着我!”但無人答應。 黃金華的愛人質問郭印龍,爲什麼要帶公安局的來抓人,黃英則從屋裏拿把刀向郭印龍亂砍。郭印龍見勢不妙,就向平房樓梯上跑去。黃英在其姐姐的指揮下步步逼近,郭印龍更加慌張,不慎從平臺上摔到黃家外牆腳下,導致踝骨粉碎性骨折。 幾分鐘後,公安人員趕到現場把郭印龍救起並送到醫院搶救,前後花醫療費近萬元。2000年4月30日,經縣中醫院評定,郭印龍爲六級傷殘。 郭印龍犯愁了,他的妻子也是個殘疾人,一直由他照顧。面對高額的醫療費,郭印龍不知如何是好。 要求賠償遇拒絕 郭印龍認爲,自己是在給警察帶路時受的傷,警察沒有保護好自己,理應賠償自己的各種損失。2000年7月13日,郭印龍以公安局行政不作爲致使自己受傷爲由,向其提出13萬元的賠償請求。 可公安人員的說法則截然相反,他們說當時院內沒有任何異常,也沒有發生任何爭執,更沒有得到郭印龍的求救信號。公安人員就沒有發現郭印龍沒有跟着出來,當他們把黃金華送到警車後,一看不見了郭印龍,就立即返回尋找,這才發現了受傷的郭印龍,前後不到5分鐘時間。 公安局認爲,與黃家發生糾紛是郭印龍受傷的直接原因,應由黃家賠償,與己無關。不過公安局出於人道主義,還是給了郭印龍2000元錢。 2001年7月12日,公安局以郭印龍的傷是自己造成的決定不予賠償。郭印龍不服,向駐馬店市公安局提出了複議申請。同年8月19日,駐馬店市公安局作出維持不予賠償的決定。 在此之前的2000年6月8日,公安局以黃英涉嫌故意傷害對其立案偵查,並將黃英拘留一個月。黃家人認爲,黃英是盲人,不可能去追打郭印龍,郭印龍的傷是他跳牆所致,與黃家無關。由於當時只有郭印龍和黃家的人在場,沒有旁證,最後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對黃英不予批捕,黃英被釋放。 就此,記者採訪了法學博士、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律師任成宇。 記者:任博士,郭印龍爲警察帶路受傷後,應當如何維權? 任成宇:公民在協助公安機關辦案過程中受到傷害,有兩條維權途徑: 一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本案是指,如果有證據證明郭印龍所受傷害系由明確的犯罪嫌疑人所造成,且犯罪行爲人的行爲依法達到刑事追究標準,則郭印龍可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要求追究被告人對其的民事賠償責任。但從本案介紹的案情分析,沒有證據證明郭印龍所受的傷害系由明確的犯罪嫌疑人所造成,因此,通過該途徑維權,在本案是行不通的。民事訴訟在本案是指,如果有證據證明郭印龍受到的傷害系由侵權人造成,則由侵權人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對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從介紹的案情來分析,侵權人是不明確的,且不能排除郭印龍所受傷害系意外造成的可能性,因此,通過民事訴訟途徑主張權利對郭印龍而言,同樣是難以成行的。 二是,行政賠償的途徑。由於郭印龍所受傷害系因協助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所致,因此,對於郭印龍所受的傷害,無論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爲所致還是意外事件所致,無論公安機關對郭印龍所受的傷害有否過錯,郭印龍都有權要求公安機關承擔其因受傷害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從介紹的案情來看,辦案民警根本就沒有履行這種義務,是一種行政不作爲,可以說,郭印龍所受傷害與辦案民警在履行保護義務方面的行政不作爲有直接關係。公安機關應當對因其行政不作爲而給協助辦案公民所帶來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本案中,郭印龍能從黃家那裏得到賠償嗎? 任成宇:從介紹的案情分析,郭印龍不能從黃家那裏得到賠償。因爲,沒有證據證明郭印龍所受傷害系由黃家某一個成員的犯罪行爲或者侵權行爲所造成。 三份不同的判決 2001年11月30日,郭印龍向縣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公安局的不賠償決定,賠償其各種醫療費、精神損失等共計13萬多元。 公安局在答辯中稱,沒有證據證明黃英持刀威嚇郭印龍,黃英在被拘留後仍未承認持刀的事實,根據現場狀況來看郭印龍完全是自己跳牆摔傷所致,不應賠償。 郭印龍說,如果沒有受到威脅,自己幹嗎放着好好的路不走,非要跳牆。 2002年5月22日,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郭印龍的受傷與公安人員的不立即救助有因果關係,判決公安局賠償郭印龍損失26810元。 對此判決,公安局大呼冤枉,向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2002年8月27日,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2002)駐行終字第58號行政判決。這個判決與一審判決結果完全相反:撤銷一審判決,公安局不予賠償。 這一判決對郭印龍來說無疑是當頭一棍,他拖着殘疾的腳又踏上了漫漫上訪路。他申請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申請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抗訴。 駐馬店市檢察院認爲“駐馬店中院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提請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2003年8月5日,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訴,請求法院依法再審。2003年9月18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接到省檢察院的抗訴後,指定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再審。 2005年11月11日,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再審判決。判決認爲,本案中,公安人員將黃金華帶走後郭印龍被黃英鎖在院內,郭印龍是在協助公安機關執行職務中受到的傷事實清楚。但對郭印龍所述其是在黃英拿刀威脅,其向公安人員救助無果,才向黃家樓梯跑去並摔下,從現有的證據看,缺乏相關證據。郭印龍至今也提供不出其他任何證據證明黃英拿刀對其進行了威脅,更沒有證據證明其受傷是公安人員拖延時間所致。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不足,不予採信。法院判決“維持(2002)駐行終字第58號行政判決”。 與上次判決不同的是,這次判決認爲,郭印龍畢竟是在協助公安人員執行職務時所受的傷害,按照《警察法》的規定,公民或者組織因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其撫卹或補償。因此,郭印龍可以依據該規定另行主張其權利。 記者:郭印龍可以申請給予其撫卹或補償嗎?這與行政機關的賠償是不是一回事,二者是選擇關係嗎? 任成宇:無論公民在協助公安機關辦案過程中,是否存在可能傷害協助辦案公民的客觀危險,公安機關都有對協助辦案公民審慎注意的保護義務。所以,針對本案,法院根本不需要查明是否存在協助辦案公民“受到威脅、處境十分危險”這樣的事實。因此,作爲協助辦案的公民,根本不存在需要證明自己“受到威脅、處境十分危險”這樣的義務。事實上,協助辦案的公民郭印龍受到傷害的事實已經證明了存在辦案公民“受到威脅、處境十分危險”這樣的事實。 對於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是“舉證責任倒置”,針對本案,即得由公安機關證明其履行了對協助辦案公民的保護義務,如果公安機關證明不了,公安機關即應承擔敗訴後果。按照《警察法》的規定,公民或者組織因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其撫卹或補償。但郭印龍獲得的只能是賠償,而不是撫卹或補償。 高級法院一錘定音 官司打了5年,又回到了起點,一分賠償款也得不到。幾年來,他承包的招待所因他住院治療而倒閉,13萬元投資款也泡了湯。經濟的破產,官司的失敗,讓郭印龍真的是絕望了,可是看到殘疾的妻子,破碎的家,待供養的孩子,他又不能不選擇堅強,他決心繼續申訴,相信總有一天會得到一個公正的說法。打起精神,他又一趟一趟地跑鄭州,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 2007年12月底,經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多次調解,公安局最終賠償郭印龍5.5萬元。 (來源:大河網-今日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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