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著商場購物卡,既不能當路費用,去商場購物又消費不起,幾名在開發區打工的民工呆在寒風裡無所適從……年關臨近,本打算拿到工錢後趕緊回家和家人團聚,但沒有想到的是,工地上的包工頭發給他們的卻是購物卡。無奈之下,這些民工只好拿著購物卡來到商場。購物時他們纔發現,這家商場是當地一家大型高檔商場,而且購物卡還限定了消費區域,他們根本消費不起。1月21日下午5時許,在記者多方協調下,民工們終於將購物卡換成了現金,今天他們就可以順利回家了。 應發3500元工錢到手卻是七張卡 『我們該怎麼辦呀,現在身上除了幾張購物卡外一分錢都沒有,連家都回不去了……』1月21日下午3時許,記者接到開發區幾名民工的求助電話,反映他們在工地上乾完活後,本想領到工資後趕緊回家過個好年,但沒有想到的是,最終拿到的工資不是現金或支票,而是一家大商場的購物卡。 記者隨後趕到開發區前灣港路,見到了其中的3位農民工,他們穿著破舊的衣服,正在寒風中瑟瑟發抖,臉凍得發青。其中一位看上去50多歲的民工顯得更加可憐,凍得鼻涕直往外流。見到記者到來,一位姓王的農民工趕緊向記者介紹說,他們都是來自山東西部一個偏遠地區,共10個人,前一陣子經過一個工友的介紹,來到開發區一處大型購物商場的擴建工程打工,他們乾的都是瓦工。據統計,他們總共乾了120天左右,按每天100元的合同規定,他們總共應拿到1萬多元錢。前段時間,有6000多元的現金已經發到他們手上,剩下的3500元工錢說是過年錢,臨回家前全部結清,沒有想到的是卻領到了一家商場的購物卡。記者看到,在他們手中共有7張購物卡,每張面值是500元,總共正好是3500元。 准備持卡去購物囊中羞澀不捨得 『我們拿著這些購物卡找到工地的負責人,要求換回現金,但都沒有結果,對方根本就不理會。最後實在沒有辦法了,我們只好到那家商場裡看能否買點東西帶回家』,50多歲的老陳帶著哭腔告訴記者,『一瓶酒就好幾百元,一盒點心上百元……』他們在位於開發區中心位置的家佳源商場看到,那裡的商品哪是自己能買得起的呀。有位民工告訴記者,他們都來自貧困的農村家庭,有些東西不要說買了,就是連見都沒見過,身上這張購物卡幾乎買不了幾件東西。一位民工還告訴記者,進到商場後纔發現,這張購物卡只能購買商場一樓和二樓的東西,其他樓層的東西根本就不能買,這就更讓他們犯了難。後來記者通過該商場了解到,這類卡都屬於限定消費區域的,很多商品都限制消費。 拿不到錢難返鄉民工求記者幫忙 『本打算拿著錢回家後給孩子買點東西,怎麼說自己在這裡也辛苦了一年了,可到頭來自己一分錢都拿不回去……』老陳告訴記者,他家裡很窮,還有孩子上學,所以這麼大年紀了還得出來打工,忙活一年本想回家好好過個年,但現在手裡只拿著一張購物卡,而這張卡自己在當地根本就不能消費。另一位民工也告訴記者,他現在連路費都沒有了,這張卡怎麼能當錢花呢?現在家裡人還在等著自己把工錢帶回家購置年貨呢。他還向記者懇求說:『你幫我們把卡賣了吧,少點錢也可以呀,我們怎麼說也要換點路費回家呀。』當天下午4時許,記者趕到了該商場擴建工程現場,見到這裡仍在建設當中。 隨後記者聯系上了該商場擴建項目工程部,一位姓宮的負責人告訴記者,這件事他們並不知情,他們擴建工程的施工方是山東興華建設集團,年底臨近應他們的要求,支付給了施工方部分支票和購物卡,而這些購物卡當時施工方主要是用於過年期間方便購物,不可能當工人的工資發放。另外建設方和工人之間並沒有直接的聯系,他們是不會支付給工人購物卡的。 多方協調有轉機有人送錢收回卡 隨後記者又聯系上了該工程項目部興華建設集團的韓經理。韓經理告訴記者,他們目前還沒有接到有關民工的反映,也沒有給工人發放人工費。但是最近確實有些機械施工方領取了工程部提供的購物卡,主要是年底用來處理一些關系用,並沒有給下面的工人當工資發。他還表示,如果確有此事一定會調查清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隨後記者趕緊幫民工們協調此事,希望能盡快把這些購物卡換成現金。當天下午5時10分許,記者又接到這些民工的電話,他們在電話裡顯得很激動,『真是謝謝記者同志,現在已經有人找到我們,把所有的卡都收回去了,把3500元現金都送來了……』當記者一再詢問是什麼人過來將卡換成現金時,他們一再表示,『算了吧,反正錢都發了,我們明天就能買車票回家過個好年了……』(記者陳修華實習生王守華)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 單位以實物充抵工資是否合法呢?記者就此采訪了山東青天誠律師事務所的徐良律師。徐律師說,我國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工資支付形式,即勞動者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代貨幣支付』。如果公司以經營狀況不好,瀕臨破產為由,違反勞動法的規定,以實物充抵工資的做法顯然是不對的,應予糾正,工資應如數補發。 此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徐律師說,勞動者應該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使勞動者的權利得到維護;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請有關部門加以處理。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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