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儲戶沒有更改初始密碼,導致卡內1.5萬餘元被盜取。一審法院認爲,由於銀行沒有將初始密碼及使用注意事項進行告知,所以應當承擔一半的責任。
2004年12月9日,王強因購房貸款,與天津市一家銀行簽訂了《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約定王強向銀行借款66萬元。王強採取分期還款的方式歸還本息,每個月還款7100餘元。
銀行爲王強開立了一個存摺和一個初始密碼爲111111的銀行卡。此後,銀行依約發放了借款,王強也採取向銀行卡預存款項的方式,向銀行歸還貸款本息。
2006年9月15日,王強銀行卡的餘額爲2.2萬餘元,但是,在2006年11月24日,王強接到銀行電話,通知卡內餘額不足。王強一查,發現卡內只有200元左右。經查,從2006年10月16日開始,王強卡里的存款被人從湖南省瀏陽市取走,共損失1.5萬餘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由於銀行沒有將銀行卡的初始密碼及使用的注意事項告知王強,使得王強卡內的存款被他人盜取,銀行對此負有責任,而由於王強疏忽大意,也存在一定過錯。所以對於王強的損失,一審法院判決雙方各承擔一半的責任。
(文中涉案人物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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